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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立法應設追溯期/方靖之

時間:2017-11-23 03:15:42來源:大公網

  《國歌法》立法,其中一個爭議點是應否設立追溯期。假如不設立,即在相關立法完成後,侮辱國歌的行為才會被法律檢控,之前的行為既往不咎,則立法期愈長法律空檔就會愈長。《國歌法》應否設追溯期,目前仍然無定論,但一些「獨派」卻認為《國歌法》將不會有追溯期,反而令他們在本地立法完成之前愈益猖狂地侮辱國歌。

  日前,有「獨派」組織及個人,包括「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陳國強、梁金成等,就號召市民到中聯辦抗議,有五十多人參加。示威者沿途高叫「不要《國歌法》」等口號。其中梁金成更唱出「粗口版」國歌,並指《國歌法》在香港立法後,會於中聯辦發起集會噓國歌雲雲。

  反《國歌法》不得人心

  反《國歌法》集會最終只有五十多人參加,人數慘淡,顯示反《國歌法》不得人心,更顯示「獨派」已成為過街老鼠,失去政治動員力和叫座力,示威不成反示弱。但同時,「獨派」在《國歌法》即將進行本地立法之前,卻不斷借國歌鬧事。在早前香港對黎巴嫩的亞洲杯外圍賽中,又再有「港獨」分子噓國歌、背向球場、舉中指等。現在「獨派」分子更公然到中聯辦門外唱粗口國歌,極盡挑釁之能事,他們所恃的,不過是本地《國歌法》尚未立法,而一些人又說將來的《國歌法》不設追溯期,才令他們有恃無恐。可以說,有關《國歌法》不設追溯期的說法,變相「鼓勵」了「獨派」發難。但以為真的不用承擔刑責,恐怕只是他們一廂情願。

  一些人認為《國歌法》不應設追溯期,這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主要是建基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人甚至指出,如果《國歌法》設有追溯期,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雲雲。所謂「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得適用和追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益,也是法治的一個基礎。

  但這項原則不是至高無上,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少國家及地區,在涉及有關保障公眾及國家利益,需要進行緊急立法時,當中不少法例也會具有追溯力,藉此對有關人士進行法律檢控。例如英國二○○三年通過《刑事公證條例(Criminal Justice Act)》修訂,列明若判案後有新的可靠證據,可以重審定罪。英國當局當年亦曾以該條例,追溯一宗發生於一九九三年並在一九九六年判無罪的謀殺案,疑犯最後被判罪成,說明刑事法亦可具追溯力。

  就是在香港,在一九九九年草擬的《入境修訂條例》,目的是防止大批非法入境者趁條例通過前湧來香港,雖然條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通過,卻追溯至七月一日,也等同是設有追溯期,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空檔非法入境,這個情況明顯與現時《國歌法》的情況類同。

  現時法律空檔的尷尬

  事實上,《國歌法》在十月一日後已是有效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將其引入基本法附件三由本地立法執行。在原理上,《國歌法》已經是一條全國性法律,只是香港由於「一國兩制」需要進行本地立法程序,但不代表香港可以完全不受《國歌法》的規管。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香港因為反對派的無止境「拉布」,而令《國歌法》遲遲未能訂立,這樣豈不令香港成為全中國唯一可以羞辱國歌的地方?這明顯是不可能。

  因此,香港訂立《國歌法》,應該設有追溯期,而這個追溯期當然不能沒有依據,這個依據就是國家訂立《國歌法》的日期。既然內地《國歌法》在二○一七年十月一日正式成為有效法律,香港的《國歌法》追溯期也應該是二○一七年十月一日,這個做法在法理上和道理上都站得住腳。

  只要香港訂定了追溯期原則,意味着「獨派」分子近期在球場上噓國歌的行徑,以至在中聯辦門外唱粗口國歌的行為,都屬於《國歌法》的追溯期之內。即在立法完成後,執法部門可以及應該對有關當事人進行檢控。幸好現在科技發達,有關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全部被錄成短片,屆時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此舉也可向「獨派」分子發出警示,不要以為現時《國歌法》未立就有法律空檔,可以肆無忌憚地侮辱國歌。

  當然,有人總是說,強制的尊重沒有用,也不能強逼人愛國雲雲。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從來沒有人強迫誰,但不代表可以任意侮辱。國歌代表國家也是代表十三億中國人,「獨派」憑什麼可以公然侮辱國人?《國歌法》的目的是不准他人侮辱國歌,這本來就是國際慣例。作為一國公民,更沒有隨意侮辱國家的自由,否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國歌法》也不是為了檢控誰,而是讓市民都清楚這個原則,讓一些人知所進退。至於是否侮辱國歌,不用舉出各種誇張、上綱上線的例子,相信正常智力的人都可以分得清。希望其他反對派不要揣着明白裝糊塗,跟着那些沒有底線的人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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