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國歌法》本地立法應迅速展開\顧敏康

時間:2017-11-06 03:15:41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即將展開本地立法程序。國歌是國家尊嚴和主權象徵,尊重國歌乃是各國普遍的要求,刻意或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就應該負上刑事責任。因此,特區政府理應根據《基本法》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盡快開展本地立法,尤其在刑罰方面應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之規定。

  《國歌法》第十一條規定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從增強國家觀念角度看,這樣的規定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筆者同意陳弘毅教授的建議,即由教育局根據本地立法制定具體規則,且這種規則既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也不違反香港的教育原則。至於《國歌法》第十二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的規定,香港有些人持不同意見,認為這可能妨礙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本文認為,維護國歌尊嚴與維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一種對立關係,而是一種利益平衡關係,從「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的角度看,新聞媒體應該考慮多做一些這方面的工作,至少不應該做相反的工作。至於將來的國歌條例是否具有追溯力的問題,本文傾向於不規定追溯力。從目前通行的刑法原理看,均比較尊重罪刑法定和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國歌條例也應該面對未來發生的行為。

  考慮本地實際情況

  毫無疑問,根據「一國兩制」的安排,《國歌法》在進行本地立法時,可能要根據《基本法》與本地實際情況作出一些變更。《國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有些人可能會對其中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表示不能接受,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五條的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國歌是一國主權的象徵;「一國兩制」代表社會主義制度包容資本主義制度。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香港市民理應尊重國歌,並通過國歌奏唱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當然,在本地立法時,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字句進行修改,以符合香港當前的實際情況。

  有人建議,香港日後實施《國歌法》,市民聽到國歌時,即使正在走路都要停下,若不跟隨唱國歌是無問題,但必須站立,表現莊重。這個建議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存在商榷的地方。《國歌法》第四條規定了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三)憲法宣誓儀式;(四)升國旗儀式;(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六)國家公祭儀式;(七)重大外交活動;(八)重大體育賽事;(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也許,在本地立法時,應當就「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作出具體規定。如果在馬路上行走,聽到國歌聲也必須停下來,則必須對這個奏唱國歌的場合進行界定才行。

  香港人喜歡下載歌曲為手機鈴聲,《國歌法》在港實施後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是否構成違法?這也需要明確規定。《國歌法》第八條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由於該條文沒列明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是否違法,因此在本地立法時也應該對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作出規定。

  嚴格執法才是關鍵

  香港本地國歌條例立法程序應該迅速展開,以防止出現有個別人士利用條例無追溯力惡意違反《國歌法》。毫無疑問,制定法律只是開始,關鍵是執法。有法不依,執法力度不足,才是香港法治真正令人擔憂的地方。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