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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議事規則更待何時\關昭

時間:2017-11-04 03:15:39來源:大公網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蔣麗芸、葛珮帆、陸頌雄昨日到灣仔警察總部報案,指控多名反對派議員在前天審議「一地兩檢」的會議上阻撓保安人員執行職務、維持秩序,以至會議無法進行,已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警方暫列「有人求警協助」處理。

  事實是,案件是否能成立,警方最終是否會作出檢控行動,目前尚是未知之數;但是,立會議員本是代表市民議政之士,但眼前的立法會,早已「議不能議」、「會不成會」,反對派議員不僅濫用權力動輒「拉布」、「點人頭」,朱凱迪前天更祭出驅趕傳媒記者和市民的「毒招」,在這種情形下,再講尊重立會地位和議員權利已屬「冬烘」,「議員告議員」的出現也就不是什麼奇事了。

  對反對派議員來講,他們之所以敢於如此放肆、一再亂會,視政府施政、行政主導如無物,無非是以《議事規則》作為「護身符」,愛怎樣引用就怎樣引用,再濫用也照樣「面不改容」。

  因此,要改變目前立會這一亂局,要確保立會尊嚴和回到議政論政的應有功能,「解鈴還須繫鈴人」,從修改《議事規則》入手,確是唯一的選擇和不二法門。

  反對派既以濫用《議事規則》來作為亂會手段,建制派就應以修改《議事規則》、縮窄亂會空間作為對策,又誰曰不宜?而《議事規則》也者,開宗明義講明是「議事」而不是「礙事」、「誤事」,如此凡有不利於「議事」,甚至足以礙事和誤事者,一律予以必要的修訂,不正是應有之義麼?

  至於說,反對派指建制派在特區政府DQ了六名反對派議員之後修改《議事規則》,是「乘人之危」,那麼,對不起,修改《議事規則》咁大件事當然一要依法、二要看時機,只要符合法定人數,揀啱好時機還不落手,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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