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前,反對派愛叫喊爭取「民主自由」,但現實中,他們爭取的卻是自己的「特權」。昨日有傳媒揭發,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濫用監獄「公務探訪」的特權,在短短十二天內探訪了十三次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等人。如此荒謬的情形,讓人恍如去到了非洲國家,也讓人看到了何謂「以權謀私」。為了「造神」去繼續誤導青年,反對派不惜動用一切手段,從所謂的諾貝爾獎提名,到攻擊法官判決,再到赤裸裸地濫用特權探監,什麼「平等」、「公義」,到了他們口中變成了「特權」與「私利」。要感謝傳媒的揭發,此次實是極佳機會,讓社會看清楚反對派的真面目,也讓市民思考為什會出現這種「特權囚犯」?
犯了罪被判入獄,允許家人親屬去探監,這是基本的人權,也是通行於各地的監獄制度。持一些相同政見的人士去探監,雖然不是「親友」,但只要符合規定,也無可厚非。但問題卻是,有些人「排着隊」去「探訪」,有些人能享受別人所無法享受的特權,不僅能幾乎每天交收物品,還能繼續「管理」自己的社交帳號。市民或許要問,到底他們是在監獄、還是在反對派的辦公室?
根據《監獄條例》,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每月兩次探訪,每次限時三十分鐘,同時不得超過三名探訪者,而基於保安考慮,所有羈押於監獄和戒毒所的在囚人士須以分隔形式接受親友探訪,以避免身體接觸和防止有人將違禁品如毒品交予在囚者。不過,這一條例沒有訂明立法會議員的公務探訪安排。按慣例,懲教署會安排議員在公務探訪室與在囚者會面,其間懲教人員不可旁聽;而議員可申請聯同議助探監,但就需懲教人員在可聽聞的情況下進行,而懲教署亦不會限制公務探訪的次數和探訪時間。
基於屬「公務」性質,獲議員探訪的囚犯,會獲安排在「冷氣房」內與探訪者面談;有關傳媒更指出,「公務探訪」屬勞師動眾安排,懲教署需要安排額外人手為探訪人士安檢、保管行李,亦要安排職員在房間「外」看守,間接影響懲教署人手編配,甚至牽涉額外資源。簡而言之,「泛民」不僅是濫用了特權,更是浪費了懲教署的資源,也是在妨礙了其他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
如果說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能凌駕之上,那麼在同樣的監獄制度中,更應是人人平等,絕不應該也不可能有任何特權。「泛民」的議員當中有不少是「大狀」,不可能不知道這種「特權」的敏感性,也不可能不知道這對其他「在囚人士」的不公平,但仍然如此,到底是他們慣了這種對制度與權力的濫用,還是根本就是無視香港的制度規定?正有如當法庭作出判決後,平日高叫維護「法治」的反對派,又轉過身來攻擊法官本人。寬己嚴人,言行不一。
問題還在於,為什麼只有特定的反對派會得到如此的「優待」?我們何時看見過「泛民」會在短短十二天內連續探監十三次其他囚犯?遠的不說,因「佔中」而判囚的最少有五人,反對派有沒有如此誇張的探訪?此次被揭發的「特權囚犯」,與其他反對派口中的「政治犯」,其待遇真是差天共地。當然,前者是政治「明星」,後者不過是「炮灰」,根本原因就這麼簡單,政治就是這麼殘酷。被反對派煽惑的年輕人真要細心想想,沒有人會保護你的安全,即便是入獄了,最多只發張聲明稿,沒有人會關心你的獄中生活。
從對「法治」的雙重標準,到對「特權」的自我標準,「泛民」用實際行動演繹了什麼是偽善的真正意思。當然,他們可以大聲否認是「特權」,但他們無法否認十二天十三次探監的事實。他們可以大條道理反擊稱這是「基本人權」,但他們無法否認羅黃周等人獲特別「探訪」的事實。
實際上,「特權囚犯」不僅僅在探訪一事上,還在於他們得到更多的「金錢支持」。例如,本周初反對派就成立了一個所謂的「在囚抗爭者基金」,支付他們的訴訟費及其他開支。將這批觸犯香港法律的人,冠之以「在囚抗爭者」,其「正義化」、「英雄化」的意圖呼之欲出,就差直接冠之以「良心犯支援基金」之名了。正如輿論所批評的,有了這一基金,能籌措多少「資金」還是次要,重要的是可以轉移公眾視線,同時塑造一批「勇敢」、「無畏」、「在囚受難」的年輕人抗爭形象,這種形象的塑造,對於反對派日後利用這些人的「剩餘價值」,或者是「昇華」成為新的「政治圖騰」,具有重要的作用。
說穿了,「特權囚犯」不過是反對派「造神」運動的其中一環。羅黃周等人或許會「自我感覺」良好,但本質上他們不過是反對派利用的工具,用來繼續蒙騙其他年輕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