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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案帶出的幾個重要信息\顧敏康

時間:2017-09-04 03:15:43來源:大公網

  去年,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取得立法會議員當選資格後,在就職宣誓時以「支那」和粗口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幟。兩人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其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高院上訴法庭隨後也駁回兩人的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於8月25日裁定拒絕兩人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至此,梁游兩人宣誓案已經走到了盡頭。回過頭來看,這起案件留下了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立會宣誓不可兒戲

  終審法院的裁定為進一步確立宣誓的莊嚴性和神聖性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毫無疑問,終審法院的裁決與人大常委會有關釋法一起,為今後香港公職人員的宣誓行為定下了清晰的和無可爭議的法律指引。

  曾幾何時,反對派中的一些候任議員「用心良苦」,在立法會就職宣誓時搞小動作,故意違反宣誓規定。在宣誓時沒有把誓詞中的全部字眼宣讀完畢有之;在宣誓時用「小聲及變調」讀有關誓詞有之;在誓詞前後加入其他政治口號或者展示其他抗議標識。根據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釋法》),以上行為既違反了《釋法》第2條,即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也違反了《釋法》第3條,即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應該說,過去宣誓違法現象早已存在,只是執法缺失。現在嚴格執法,算是「亡羊補牢」。可以預期,今後的公職人員在就任宣誓時,必將循規蹈矩,認認真真地履行宣誓義務。

  人大釋法的權威性

  香港有些人對人大釋法一直心懷不滿,宣誓案也反映出這種心態。梁游兩人在訴訟及上訴中,不斷挑戰人大釋法的效力(包括人大釋法的追溯力或生效時間等問題)。據報道,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陳辭時提出,由於兩人為民選議員,法庭應考慮他們是否拒絕及忽略宣誓時,應同時考慮《基本法》中就選舉權的條文,從而狹義地解讀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根據報道,彭的「狹義地解讀」可能是指當人大釋法與「民選議員」(即《基本法》第26條)發生衝突時,終審法院應該不跟從人大釋法。對此,終審法院的回答是令人信服的:兩人雖然是由市民投票選出,但宣誓時不符合要求,就等同「自己令自己失去資格」。換句話說,這種咎由自取的行為,與《基本法》第26條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毫無關係。

  終審法院進而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在「劉港榕」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本地法院需要按照釋法的字面去理解,不存在「狹義理解」的灰色地帶。終審法院的裁決足以顯示本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維護了《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權威。

  被DQ能否參與補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已經就立法會補選安排作出下述聲明:《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訂明,在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為舉行補選在憲報刊登公告。

  現在社會上討論比較熱烈的是,被DQ的其他幾位,是否還可以參加補選?答案是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毫無疑問,其中一位確定無法參加補選。羅冠聰已被判入獄超過三個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無資格參加補選。梁游兩人因不斷上訴而需承擔一千二百萬的訟費債務,以及約兩百萬元的立法會追討債款,極可能被頒令破產。一旦破產,則根據《立法會條例》有關規定,未獲解除破產或未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定的人,均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這樣,從理論上講,只有另外三位可能有機會參加補選。即便如此,他們也必須重新過「確認書關」和「宣誓關」。就確認書一關而言,這三位也不是容易過的,因為他們已經有被法院取消議員資格的先例,即便他們簽署了確認書,選舉主任仍然有可能質疑他們是否真心擁護和效忠。對此,三位需要提出強有力的證據去證明自己的真心誠意。

  最後要指出的是,涉及「擁護」和「效忠」的問題從來不是小事,「一國兩制」必須強調國家利益,有關加強國家觀念的措施應該陸續有來。日前,人大已通過《國歌法》草案,將於10月1日生效,目的是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毫無疑問,由於《國旗法》和《國徽法》已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與其具有同等地位的《國歌法》也會被列入附件三,並由香港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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