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高院判決彰顯香港法治權威/葉建明

時間:2017-07-19 03:15:46來源:大公網

  香港高等法院十四日下午裁定四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自宣誓當日起喪失議員資格。

  去年十月十二日,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那一幕依然記憶猶新。一些候任議員把莊嚴的就職宣誓場所變成政治表演的舞台。除了梁游兩人公開表達「港獨」和辱國外,另外四人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則分別更改了宣誓形式和增減了宣誓內容。

  議員宣誓原本是一項莊重的行為,體現議員對於五年履行職務的重視和對市民的承諾。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的解釋)以及香港特區《宣誓及聲明條例》關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有關規定,議員宣誓須符合如下基本條件: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願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容。

  樹立具體規範和標準

  高等法院判決的依據便是來自於上述條文以及相關案例。根據高等法院法官頒下的判詞,法庭作出有關裁決是基於八大原則,包括候任立法會議員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內容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的強制規定。宣誓人於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形式、內容及宣誓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並會採用客觀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此次判決意義重大,是一個重要的判例。首先,它是香港法治的體現,及依法治港與依法裁判的體現,彰顯了「一國兩制」下的法治精神。香港高院裁定四人宣誓無效的判決,是香港司法在「梁游案」之後的再一次相關判決,兩次的判決顯示,香港司法已形成關於基本法宣誓條款的解釋,為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它進一步確立基本法關於選舉與宣誓秩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並向社會普及這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則,這有助於撥亂反正。立法會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議員違反基本法都沒有「豁免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將為後來者樹立具體規範和標準。

  不按照法律規定、擅自更改宣誓形式和增減宣誓內容,始於二○○四年第三屆立法會。當年梁國雄修改誓詞,被裁定宣誓無效。梁國雄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清楚裁定,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已規定宣誓格式,宣誓者不可隨意更改,否則就會違反基本法。於是梁國雄重新宣誓,但仍然在誓詞前後加插反共字句,當年竟然過關。自此,立法會宣讀誓詞的亂象開了先河,之後一發不可收拾。這讓一些議員認為自己擁有「特權」,可以隨心所欲宣誓。希望經過此次判決,能夠杜絕此類違法宣誓的情況。

  除了拒絕以真誠和莊重的方式宣誓外,這些年香港立法會議事大堂的亂象不斷加劇,倒插國旗、扔杯子、扔香蕉、舉道具,肢體衝撞、大鬧議事廳的情況愈演愈烈。而「拉布」、流會,更成為了「常態」。這次,借着高院的判決,期待能夠整頓立法會的亂象,還立法會尊嚴,確保香港立法機構能夠順暢運作。但是,這個願望很可能落空。

  大和解不是法治妥協

  十五日,某些在任議員僅僅是由於不滿高院裁定褫奪四名反對派議員資格,便在當日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上發難,致使政府提出三十六億元教育撥款申請審議不得不中斷。而本屆立法會休會在即,專案一旦不能通過,有關計劃將不能在一七/一八學年推出,會直接影響幾千位合約老師的前途。估計接下來的日子,立法會也不得安寧。

  新一屆政府上任伊始,表達希望大和解、希望行政立法關係改善的良好願望。但是,反對派議員「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思路很可能會阻礙大和解,阻礙行政立法關係改善。議員是立法機構的一員,尊重法治應是最根本的政治道德,希望他們明白法治不是「討價還價」的工具。林鄭月娥日前接受路透社訪問時也明確表示,無論行政長官或政府官員,不應該為了建立友好關係,而要在法治上作出妥協。雙方要建立橋樑,也必須要依法。

  作為特區管治隊伍的一部分,立法會議員是「一國兩制」的參與者和實踐者。要做香港特區的議員,前提當然是真誠擁護香港法治,擁護基本法,尊重基本法的權威,尊重國家,尊重七百萬市民和香港選民。國家主席習近平七月一日在香港出席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強調,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區基本法權威,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

  所有當選和未來欲參選立法會議員的人士,都應當清楚這一點。

  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福建省政協常委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