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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一地兩檢」 莫再糾纏不清\聞昱行

時間:2017-06-09 03:15:54來源:大公網

  林鄭組閣,傳聞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被極力挽留至少一段日子,力爭能妥善處理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這說明,在目前香港政治環境下,「一地兩檢」之難。

  反對派爭辯:「一地兩檢」,即在香港設置內地使用的口岸,執行內地的法律,與《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有抵觸。但這並非不可解決的問題。

  法律問題可解決

  最簡單的方法是通過國務院的行政規定,劃出一小片不屬於香港範圍的區域。香港的地界並非基本法規定的範圍,而是由國務院1997年7月1日頒布的《國務院令第221號》(香港法例A207)而劃定。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區如何劃分。因此,中央政府有權設定、劃分行政區域,這當然也隱含了有權更改行政區域的界線。事實上,中國行政區域更改極為常見。

  這種方法的方便之處是完全由國務院決定,不需要通過基本法修改程序,甚至連香港政府與立法會在形式上都不需介入,較為方便。前一陣子,胡漢清提出的「地底不屬香港說」引起爭議。但這不失為一種思路。如果說把整個香港的地底都就此說成不屬於香港,有點聳人聽聞。那麼,把設置口岸的面積有限的一小塊地底建築面積(幾百平方米),劃為內地(如深圳)的管理區域,並非難以想像。甚至可以考慮讓香港在深圳有一塊飛地,以「土地交換」的形式,對等處理。比如深圳灣的香港口岸,現在是通過立法賦予執行香港的法律,不妨可以考慮以土地置換的形式,換取西九的一地下建築面積。從面積計算,香港反而有得益。

  另一種方法,是採用深圳灣模式。這本來是最「正路」的方式。以對等原則而論,深圳可以立法劃給香港一個小區域,執行香港的法律,香港自然也可以這麼做。但公民黨的吳靄儀認為,深圳灣不能作為西九龍的先例,因為香港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而取得深圳灣特權,反過來則不行;主權國家之間可以透過協議,容許外國法律在本土內執行,同一個國家的兩個地區卻不可以。

  這種說法名義上是「捍衛法治」,實際上卻僵化不堪。基本法第十八條是為了保證內地法律不能直接在香港生效,以免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卻不代表在有特定需要的時候,也「不能」在香港實施。香港與中央大可以共同立法,香港方面訂立「西九龍口岸條例」,賦權深圳海關在特定區域執行內地的出入境法律,內地方面也訂立特別的條例,以「正面清單」的形式,嚴格規定在此區域內可以執行什麼法律。經過這種賦權的形式,在口岸執法就是香港法例中的「子程序」,算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這樣即可以繞過基本法第十八條,也不違反基本法原意。

  「泛民」在政治操弄

  第三種方法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也可由人大常委會通過在附件三中增加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這樣的根據有二:第一,「一地兩檢」是兩地事務,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附件三中引入相關法律不違反基本法;第二,海關廣義上也是國防事務,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央有權處理。這樣需要徵詢香港政府與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也能繞過香港立法會,但以對香港影響來說,自然是香港自行訂立條例更理想一些。

  其實,只要把內地人員執法嚴格限制於特定區域與特定法律,影響是極小的。既然要進入車站海關區域,自然是希望進入內地,如果真有觸犯內地法律,在西九口岸被逮捕,與在深圳口岸被逮捕,沒有本質的差異。如民建聯前立法會議員譚耀宗所言,「如果害怕,本來就不應該返內地,更大可以不坐高鐵」。

  「一地兩檢」之所以成為一個「難題」,其實是「泛民」政治操弄的結果。雖然確實有一些法律的障礙,但一些人的出發點純粹為反而反,完全站在反對立場,不是提出有建設性的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專門對各種積極建議唱反調。

  高鐵耗資巨大,也是香港融入大灣區交通乃至全國交通網絡的關鍵一步。如果沒有「一地兩檢」,高鐵的意義大為縮減。香港高鐵已經落後全國,現在居然還為極為枝節的問題糾纏不清。如此下去,不但高鐵真的淪為「泛民」口中的「大白象」,浪費公帑,還妨礙對香港至關重要的大灣區戰略,進而影響香港在「一帶一路」中的地位。反對派大概對此樂見,但這符合港人的根本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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