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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險禁為四類融資提供信保

時間:2017-05-17 03:16:25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中國保監會彌補監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持續落地。據中國證券網消息,中國保監會在前期地毯式摸排調研的基礎之上,將出台專門針對信用保證保險的綱領性文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目前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上述文件對信用保證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以及嚴禁為四類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等做出具體安排。

  據內媒比較去年一月、去年十二月、今年四月保監會分別發布的文件,發現是次《辦法》的監管範圍已進一步拓至整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而不僅僅局限於互聯網平台、融資性等相關信用保證保險業務。

  據徵求意見稿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險公司都可以經營信保業務,即使有資質的財產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也有相應的額度要求。首先是償付能力規定,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其次是承保能力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

  對於業務範圍,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設置一些禁令,要求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四類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公司債券以及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債券發行業務;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機構的壞帳損失;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對內部強化及信保業務風險等進行具體要求。此外,有內媒昨日獲悉保監會已於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其中明確,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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