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王嘉傑報道:證監會發出公告,針對有計劃在港上市的工程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風險披露。文中特別提到涉及「一帶一路」相關的工程公司,可能會因其工程項目的性質或地點,而引致特殊的投資風險,故需要就有關項目地點的風險詳加披露。不過,證監會又指出,若上市申請人是有內地國營企業持大量股權,或是該項目獲國際銀行承諾提供持續的工程項目融資,將可減低有關風險,證監會亦會降低行使其反對權的可能性。
證監會表示,市場對以發展中國家為基地的基建工程項目的潛在投資回報深感興趣,不過,基建工程項目公司可能會因其工程項目的性質或地點而引致特殊的投資風險,而這些工程項目所涉及的風險令人關注,單憑披露並不足以處理有關風險。因此,證監會會在審核其上市申請時,將考慮公司是否具有充分的風險紓減因素。
證監:維持市場質素
有關充分的風險紓減因素包括:上市申請者是由內地國營企業、主權財富基金、主要上市公司,或於全球活躍的主要機構投資者持有大量股權;獲大型的內地、開發或國際銀行承諾提供持續的工程項目融資;有關國家(即工程項目資產所在地)的政府直接參與或持有股權;或是有關工程項目位處的司法管轄區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方。若上市申請人未有上列因素,亦可提出其他特性取而代之。
證監會強調,有關因素是為了處理潛在的國家和相關風險而設,目的是維持市場的整體質素,同時為基建工程項目公司提供實現上市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