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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三大調整 外籍學者免稅待遇資料提交獲簡化

時間:2017-02-06 03:15:36來源:大公網

  在廣東的外籍教師或研究人員申請免稅待遇時,提交的資料可以簡化啦。最近出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對過去相關規定作出三點調整,包括調整協定適用教育機構範圍、更新享受該條款免稅待遇提交資料要求以及廢止《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教師條款徵免稅一覽表》。本期有請廣東地稅專家為您進行專業解讀。

  一、適用教育機構範圍有何調整?

  廣東地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範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規定,協定該條款提及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有關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具有聘請外籍教師和研究人員資格,並由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本公告將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校或有關教育機構在我國的適用範圍,調整為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專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培訓機構不屬於學校。

  

  二、享受該條款免稅待遇提交資料要求有何更新?

  廣東地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適用範圍的通知》(國稅函〔1999〕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規定,在辦理該條款免稅待遇時,應按照《關於執行〈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的補充通知》(外專發〔1993〕357號)的要求執行,即非居民納稅人應提交《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複印件。但據向外專局了解,其近年已不再出具《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

  根據《外專局關於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外專發〔2016〕151號),2016年10月以前,外國人來華工作證件包括《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兩種。2016年10月起,外專局在部分地區推行「兩證合一」試點工作,即統一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實現一人一碼、終身不變,動態管理記錄在華工作管理、服務、信用記錄等情況。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仍可使用。據此,公告第二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的規定辦理申報,提供《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複印件,以替代153號文的要求。

  

  三、《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教師條款

徵免稅一覽表》將會廢止嗎?

  廣東地稅:153號文所附《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教師條款徵免稅一覽表》對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進行了梳理和分類,但未納入1994年以後簽署的稅收協定。稅務總局考慮,該表需隨新簽署或修訂的協定隨時更新,不宜作為公告附件下發,故隨本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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