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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一國兩制」新問題/楊 堅

時間:2017-01-02 03:15:26來源:大公網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會見前來北京述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時指出,「香港回歸祖國即將步入第二十個年頭。『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一國兩制』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實踐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是正常的」。過去一年,「一國兩制」實踐就遇到了下列新問題。

  愛國愛港的政治倫理

  一是關於愛國愛港的政治倫理。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六屆立法會舉行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第六屆立法會主席。經民聯資深立法會議員梁君彥是知名愛國愛港代表人物,由於操作上過於倉促,在當選立法會主席前夕才完成放棄英國國籍的全部程序。反對派利用這件事小題大做,攻擊愛國愛港重要人物之「愛國」不過如此。儘管這是一個「茶杯裏的風波」,但是,因為新任立法會主席在緊接着處理若干反對派議員宣誓問題時顯得欠缺擔當;加之其他愛國愛港代表人物作為立法會議員亦擁有外國國籍,引起輿論關注。於是,愛國愛港陣營是否需要確立政治倫理,成了「一國兩制」與時俱進所遇到的一個新問題。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允許「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做了解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持有外國國籍的若干立法會議員,如何滿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在有關國家允許雙重國籍的背景下,對於這些國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在《基本法》第六十七條上述內容依然有效的背景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被視為法律問題。但是,無論如何,是一個政治倫理問題。

  「一國兩制」遇到的另一個新問題是,現屆政府主要官員能否和應否辭職參與競逐下任行政長官?

  如果僅從《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人選的基本條件的規定,以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自由的規定來看,現屆政府主要官員辭職競選下任行政長官沒有法律障礙。然而,從「一國兩制」需要相應的政治規矩角度看,有關舉措值得商榷。

  五年前,特區第三屆政府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辭職參選第四任行政長官,是一個先例,卻不足以構成政治規矩。因為,當時,唐英年是被普遍視為第四任行政長官的不二之選,同時,他的辭職對時任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的運作沒有負面影響。

  五年後的情形不可與五年前同日而語。已經提出辭職的雖是一人,但是,另有一人表明欲辭職參選,如允許一人辭職參選,則對另一人須一視同仁。果如此,則不僅現任行政長官及其餘下管治班子的正常運作必受負面影響,而且,為今後歷屆政府開了不良先例。試想:如果今後歷屆政府主要官員都在行政長官競選前不久辭職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和施政的持續性何以維持?

  進一步分析,不能不問:如果現屆政府兩位主要官員均辭職而相互競逐下任行政長官,那麼,他們是都以現屆政府管治和施政路線的承繼者的姿態出現?抑或其中一人是承繼者而另一人是挑戰者?抑或他們都挑戰現屆政府?如果其中一人或二人變成現屆政府的挑戰者,那麼,如何向香港居民解釋,其在現屆政府居重要職位長達四年半的功過?

  不可或缺的政治規矩

  究竟為什麼競逐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領導位置,不是一個法律能夠完全回答的問題?有關決定完全可以不抵觸《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相關法律,但是,與有關人士所信奉的政治倫理有頗大關聯。這樣一個新問題提到了中央面前,中央必須為「一國兩制」與時俱進確立不可或缺的政治規矩。現屆政府主要官員究竟在什麼時候辭職準備參選下任行政長官為宜,必須顧及現任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的有效管治和施政,必須顧及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的順利交接,歸根到底,必須有利於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按以往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產生的經驗來衡量,眼下第五任行政長官競選過程,還出現了另外兩個相關聯的新問題:為什麼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期日益臨近,而有志競逐者尚未全部露臉?為什麼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已經產生,而選委會大多數成員不願表露支持何人參選的意向?第四任行政長官競選的經驗和第五任行政長官競選的形勢,要求建制派避免自相殘殺,警惕企圖影響第五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外部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伺機而動。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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