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港獨」只能壓不能縱容。在解除梁游立法會議員資格之後,應乘勝追擊,把「港獨」活動進一步壓抑。
一是對立法會議員的違反基本法的宣誓行為加以追究。不僅是為了殺一儆百,而且要排除在立法會任何與「港獨」相關的行為與言論。單是香港現有普通法便足以應付。關鍵是特區政府、律政司與立法會有否決心依法行事,而不因其他的政治顧慮而與以往一樣縱容、姑息養奸。在人大釋法建立底線與原則之後,會否在執行的層面出現抵制對抗,架空人大釋法的法治原則。這是對特區政府、律政司、立法會議員(特別是主席與建制派議員)的重大考驗。不能再如既往那樣,口頭說愛國愛港,實際行為卻拖拖拉拉,以諸多藉口不願依法行事,或明或暗地使「港獨」活動有發展的空間。
當前反「港獨」的工作有兩個重點。
在政府權力機關或相類組織方面,必須嚴格遵從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原則規定。除了針對立法會議員外,還應針對其他公職人士。方法不是要他們表態效忠,這樣的表態真誠度難以證實,而是像普通法的負面清單一樣,借助司法力量,逐步釐定清楚公職人士的違反基本法的規則範圍、內容和懲治的機制,不再容許任何鑽空子、投機取巧,乃至公然抗拒和反對。這是在這麼多年法治鬆弛之後重建法治的嚴肅性——認真和堅決貫徹執行。眼前便要針對明年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
另一方面,政府應禁制任何公開宣揚「港獨」的組織與人士。像殖民地時代的港英慣例,在未立法禁「獨」時,用其他各種現有法律來禁制。包括不容許沒有合法條件公開募款、違反社團條例和公安法,沒有註冊便組織政治團體,乃至在學校裏宣傳「港獨」等活動,違反涉及學校管理的法規(後者有賴大中學校的校長依法處理)。在公開活動中,示威遊行等合法權利要保障,但逾越法律規定,則要堅決執法。這樣用現行法律來對付有組織的「港獨」活動。懲治的手段並不十分嚴厲,也是以現行法治來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抑制利用公民政治權利來跨越法律的規範、挑戰香港的法治。
特區政府應該借人大釋法來公開明確地宣傳基本法的嚴格規範,澄清部分媒體與政治組織所製造出來的混淆與誤解。作用不僅是壓制任何對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內容的誤解、曲解,更重要是加強社會對香港法治的認識和理解,以此來消除社會現時許多出自無知、偏見乃至政治陰謀造成的社會隔閡、政治矛盾,特別是對年輕一代造成的錯誤教育。
香港現時的各種矛盾與困難,大多來自政治,且是非理性的政治,來自無知、偏見和外國勢力的干預。我們不可能寄望於特首一人的人治,也不可能由人大釋法便可紓解,而只能一步一步地循正途來推動香港政治的理性發展。在「一國兩制」大框架內,香港社會還有許多可努力之處,也應為了個人、社會、國家的利益而努力。只有定下明確的框架,用嚴格的法治來維護和執行,才可以發揮港人的智慧,創造各種發展機會,扭轉目前人心悲觀的惡性循環趨勢。
國際形勢至少在今後一二年變化莫測,且會走向危機的機會頗大,更需要在危機之前解決香港內部矛盾,穩定政治,從而穩定經濟與社會,以應對可能的危機,也可重新推動本地發展。
香港珠海學院一帶一路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