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四條作出解釋,得到香港社會廣泛支持。對十月十二日,「青年新政」兩名當選者辱華、辱國、辱誓、鼓吹「港獨」的行徑,香港廣大市民都表示憤怒。但在譴責上述兩人的社會人士中,也有部分並不贊成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別是有司法覆核案件在審理當中。香港社會存在不贊成乃至反對釋法的現象,自回歸以來依然存在,是值得關注的。反對釋法是錯誤的,但多數是不了解實際情況而被誤導。對「一國兩制」下的憲政體制不理解而產生誤解,需要擺事實、講法理、作分析,並駁斥其謬誤。
在香港,反對釋法的謬誤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香港特區實行普通法,普通法講究司法解釋,如果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要由終審庭提請,才能進行立法解釋。這種看法的錯誤在於:
(一)只看到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但沒有看到第一款,該款規定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終審庭。如果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終審庭根本無權解釋香港基本法這一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但是授權者,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有權解釋法律,怎麼不可以自行解釋呢?
(二)沒有看到香港特區實行的是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相結合的制度,但兩者有區別,司法解釋只能在審理案件時才能作被動性、具體性解釋,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不受是否有案件審理的限制,可以一般性、主動性、抽象性解釋。立法解釋優於司法解釋。
(三)沒有看到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有四次釋法,採用了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報告中央政府轉請釋法、經終審庭提請釋法等不同的釋法程式,不論採用何種程式,立法解釋都構成香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全國和香港特區都要遵守,終審庭也作過要遵守的表示。
釋法正是維護司法獨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決後」釋法干預司法,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這種看法的錯誤在於:
(一)不明白普通法的終審判決與先例的關係,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終審權,該等判決是不能被推翻的,但判決依據和理由是否可以成為先例,則要看後來的終審法院是否接受前一個終審判決的依據和理由,如不接受,就類似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的釋法,使該終審判決失去先例的作用。
(二)不清楚終審判決和最終解釋的關係。香港基本法規定終審庭享有終審權,但沒有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不享有終審權。法律解釋是判決的依據,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是香港法院作出正確判決包括終審判決的依據,正確判決的依據是不可能破壞司法獨立的。香港基本法有不少司法獨立的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支持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最終的,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釋並不是最終的,既不是最終的,就可能有錯誤。但即使運用錯誤的司法解釋作出終審判決,也沒有被正確的、判決後的立法解釋所推翻,只是不能成為先例,這是符合法治的。這與終審判決的判決理由被後來的終審判決推翻的道理是一樣的。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決前」的釋法也干預司法,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這種看法的錯誤在於:
(一)既然他們錯誤以為「判決後」的釋法,是推翻司法判決,在邏輯上,他們要司法判決保持正確,則應當支持「判決前」釋法才對,但他們又反對提前釋法,這是自相矛盾的。其實,他們是不分青紅皂白,不辨是非曲直,一意反對釋法。這樣他們就不僅僅是自相矛盾,而是不可理喻。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前釋法,可以避免香港法院作出錯誤判決,是維護法治的需要。
(二)沒有認識到如果沒有釋法,正在進行中的司法覆核就可能出現失誤,則鼓吹「港獨」的宣誓事件將無法在短期內解決。如果申請人勝訴,被申請人就會上訴,直至終審庭,這個過程頗為漫長,被申請人是否會喪失議員資格,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申請人敗訴,則立法會主席將為被申請人再宣誓,立法會將成為宣揚「港獨」的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前釋法,維護法治,有必要性。
(三)沒有認識到,立法解釋的目的正是維護司法獨立,經過正確的立法解釋,則香港法院再審理案件時,就會正確適用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就不會出現誤判。即使被申請人上訴,上訴庭和終審庭也都會按立法解釋進行判決,保證判決的正確性。司法判決可以正確適用法律,怎麼可說是破壞司法獨立呢?
立法解釋具防範和建設性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原子彈,不應當使用。這種看法的錯誤在於:
(一)比喻不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憲政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不是殺傷力武器。從五次釋法來看,立法解釋有防範性,具有建設性,不具有隨意性、破壞性。把具有建設性的機制理解為破壞性,這是誤解者要自我反省的。
(二)把立法解釋說成是原子彈當然是錯誤的,但即使立法解釋真是原子彈,美國在二戰末期曾經在日本廣島和長崎使用,這只有美國總統才能作出是否正確的判斷,輪不到由日本天皇、侵華戰爭的日軍作出判斷。在宣誓問題上,始作俑者梁頌恆和游蕙禎當然是反對釋法的,但他們是無權作出判斷的。
(三)不容否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重型裝備,不是輕型儀器。如果立法會主席敢於行使權力,拒絕讓「港獨」當選人再度宣誓,或者行政長官可以向立法會提出否決「港獨」當選人再度宣誓動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宣誓問題上可能就不必釋法了。當然,其他「港獨」問題上,對香港特區未能解決的事務,不能排除中央直接依法行使權力,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 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