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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三權分立」是無稽之談\鄭赤琰

時間:2016-10-26 03:15:46來源:大公網

  香港政制源自港英管治,主權回歸後香港實行《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在政治架構上《基本法》也分章節將行政、立法與司法分開論述,這是方便將管治架構分類陳述。可是近來因為行政部門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阻止立法會主席准許梁頌恆、游蕙禎再宣誓的裁決,引起反對派議論紛紛,認為行政部門在破壞司法權獨立,也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

  這種論調經常被反對派用來支持司法獨立,企圖將司法權凌駕於行政權,「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不外乎要削弱行政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到第四十五條已寫明特區行政長官是代表中央來管治香港,其職責是向中央與港人負責。而行政長官選舉也規定,在普選之前,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普選制推行後,則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而這兩種委員會則由三百多個有代表的功能團體選出一千二百名委員。反對派無法在三百多個功能團體中左右大局,因而無法爭取到「選舉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的多數,自己爭取不到行政權,只好退而求其次,以為可藉司法獨立去制衡行政權。因為這個想法,導致他們不斷反對人大釋法,企圖讓終審權唯香港終審院獨尊,同時也不斷尋求司法覆核阻止行政工作。

  體制特徵是行政主導

  香港的政治制度師承英國,可英國本身從來就不是司法凌駕行政,剛好相反,英國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是兩位一體,因為內閣這個最高行政機關是由國會擁有最多議席的政黨才有權組閣,因而內閣行政權首先已主導了立法權。英國是不成文憲法,沒有成文可制約國會立法條文違憲,如果內閣要阻止司法有不利於自己的裁決,大可制訂一條新法例去「遮蔽」(overshadow)舊法例。這種例子多的是,《國籍法》便不斷受到國會影響隨時另立新例,英國沒有將過去國會立法取消的做法,新舊法律並存只能由法官酌情去選擇,即使新舊條例出現矛盾,法官都會酌情決定取捨。可是在法官酌情取捨的關鍵上,便有人誤認為司法權獨立於行政與立法兩權之上,法官可不理會行政與立法的處境,事實卻不然。

  行政權除了通過立法去防止司法權誤國誤民外,還可通過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凌駕行政,法官提名權、樞密院與司法部長三道板斧,便握在行政權手上。法官提名權的做法,連美國這個成文憲法寫明「三權分立」的國家,也不例外要由行政首長提名,國會認同。長期以來,已清楚看到,總統提名首要看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場是否是「自己友」。民主黨或共和黨誰當總統,誰便會委任法官去填補空缺,長期累積下來,兩黨在最高法院包括憲法法庭都有「自己友」,一旦碰上重大利益的案件時,「自己友」的法官便「識做」了。由此可見,法官提名權掌握在行政首長手中,體現了行政主導司法的需要。否則,行政不主導立法與司法兩權,行政工作是不可能做的,不單是國家,企業也如此,行政總裁大權在握便是這道理。

  除了通過司法部長與法官提名權,去確立最高權力在行政權之外的主導權,英國的樞密院已被視為最高的上訴庭,而且往往有重大政治性質的案件都交由該院去裁決,而樞密院的成員是由總理提名,交由英王任命,都是封爵人物與皇親國戚坐鎮。更無純司法而無政治的考量。因此,英國是否在實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與美國比較可說更沒有「三權分立」,如果不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誤認英制為「三權分立」,意外給美國華盛頓等人拿去當美立國的憲法參考,美國也不會將「三權分立」寫入其成文憲法。之後世界各地的立憲都參考了美國的成文憲法,以為是源自英國的「三權分立」,其實是孟德斯鳩美麗的誤會!

  基本法寫明中央治權

  說到香港,早在收回主權之前,鄧小平已公開說「三權分立」不適合中國。一旦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架馬車分頭去拉扯國家的權力,所出現的政局變成三權各不相讓,也不服輸,出現行政、立法與司法僵持,國家什麼也做不了,因為政府早被癱瘓了。

  在制訂《基本法》時已寫明,香港以「一國兩制」為指導方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且「港人治港」,是由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賦予的,而最終的釋法權(《基本法》的釋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在香港的終審院。這安排的根本原因正是在體現香港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也寫明凡國家行為的事務,特區政府無權管,要由中央授權才有權處理。

  由上所述,已清楚說明,像「港獨」這種分裂國家主權的問題,不但最終權力不在法庭,也不在特區行政長官,因為他是代表中央管治香港的。想用司法獨立來為「港獨」護航,不要說在中國行不通,連美國也行不通,否則林肯早就不存在了。林肯是為杜絕國家分裂而打內戰的,至今其愛國的崇高形象還在華盛頓立碑表揚。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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