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游蕙禎公開侮辱國家與民族,除非是他們的同道人,或抱着不可告人的政治陰謀,否則,誰都不應替他們開脫。香港自有法律可懲處他們。而政治上,也不可能讓他們再宣誓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
我們擔心香港的司法界長期為英國人士把持,單是他們的價值取向,特別是對香港的歸屬感,都往往使不少人不考慮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也不尊重社會多數人的價值觀念。從「佔中」到旺角動亂等例子可以看到,有頗多的情況是他們傾向於放鬆「港獨」分子,以政治為藉口觸犯法律,衝擊社會秩序和穩定。或許正因為他們不是中國人,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治權、基本法下「一國兩制」的發展,沒有多大感受,判案時便從寬從輕處理。從「佔中」到今天的「港獨」,司法界的縱容一定程度上脫不了關係。
基本的一點是不能讓「港獨」當議員,並借議員職位來宣揚「港獨」。這絕對不是小事,而是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無論香港的司法裁決怎樣,這一點都不能動搖。特區政府當然要遵從香港的司法裁決,但還可依法上訴,至最終法庭為止。而香港的普通法受基本法的憲法統定,基本法由全國人大來解釋。最後把關是全國人大。只要中央政府堅持,循現行的法律體系,梁游公開侮辱國家民族,絕對不可當上立法會議員。
今次對付梁游不是針對個人,而是建立一個法律的案例,也是一次道德和政治的示範,有利於維護立法會的體制和香港的法治。「年輕人」的身份不是脫罪的理由。香港不是家族統治,讓溺愛子女的父母隨意地替子女的惡行辯護開脫。以民選選票當選,只是讓他們依法承擔議員的合法權利與義務,不是選他們去違反基本法,侮辱國家與民族,宣揚「港獨」。若容許黑社會公開參與議會選舉,代表黑社會的得票未必少於梁游二人。難道香港社會與立法會便要接受黑社會嗎?香港法律禁制黑社會,不是因為他們支持人數多少,而是因他們的主張、組織、行為與法治社會為敵。梁游在宣誓時的行為,在其他國家的議會也必然被禁制,為何在香港就不被禁制、懲治呢?是否因為香港還未依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便可任意妄為?香港從殖民地時代承繼而來的眾多普通法法例,亦有足夠條文可懲處反政府的行為,為何在回歸之後,這些法律條文存而不用呢?
中美矛盾日益加劇,「佔中」失敗後,「港獨」興起,且一直以來與「台獨」勢力互相勾結。梁游剛剛去台灣與「台獨」分子一起開會,宣揚「港獨」,這只是最新的例子。「兩獨」早已在美國勢力的安排,於「佔中」前已開始合作。梁游的當選,是時下香港社會被傳媒影響而不明「港獨」的本質。但即使梁游不能宣誓當立法會議員,他們和背後的勢力也不會罷休,只會趁中美矛盾惡化而更積極活動,也會與海外反中的「台獨」「藏獨」呼應。香港社會及政府應及早為計,防微杜漸,守護國家民族的尊嚴和中央在港的主權治權,堅持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與道德。
香港理工大學中國商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