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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破產令要點

時間:2016-10-03 03:15:34來源:大公網

  一、過去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且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只要債權人或受託人沒有反對,可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二、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所載列的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未能擬備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等。但破產延長期不會超過四年。

  三、破產人被頒令破產後,如沒有在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回香港,其破產期不得在他不在香港期間繼續計算,而是直至他通知受託人返回之時方可繼續計算。

  四、獲解除破產後,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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