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選舉,中聯辦成為香港部分媒體攻擊的話題。有些當選者被稱為「西環契仔」「西環契女」。對所謂自由黨某候選人宣布「棄選」,有的媒體捕風捉影,大肆鞭撻。與此同時,對有外來勢力支持的「雷動計劃」操控票站調查,非法宣傳偏愛的候選人,卻沒有被譴責。對有外來金主支持的某媒體老闆大肆操弄「棄選」,以扶植本土「港獨」候選人,卻還沒有展開調查。有些評論還上綱上線,稱中聯辦違背中央對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樹立不必要的敵人,給台灣提供負面的示範雲雲。另一方面,建制派媒體的辯解力度還不足,對有關誤區的澄清也還不夠鮮明,似有必要從香港基本法的高度闡述之:
並非自治範圍內事務
一、關於香港特區選舉事務的分類。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和第158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的事務可分為三類:一是中央管理的事務;二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三是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有不少人以為香港選舉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是不正確的。香港選舉的制度和安排都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理由是:
(一)香港選舉制度的產生辦法,不論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兩個附件的修改程式都表明,任何修正案都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有該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明確,這裏所指的備案是,未經備案,香港特區不得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工作,這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工作。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第3款也都明確,有關產生辦法由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有關選舉安排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是經過香港基本法的正文確認的,沒有什麼異議。
(二)香港基本法實行的是行政主導體制,這體現在香港特區的提案權在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手裏,議員只有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權(第74條);香港立法會實行分組表決制度(附件二),政府提案容易獲得通過,議員提案通過較為困難等等。這都是明示性規定,但香港基本法也有默示性規定。就是為了維持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體制,為了避免出現香港基本法第49條「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法案出現,為了使香港整體利益的守護者行政長官的發回權有效,為了避免行政長官辭職頻頻發生而影響香港社會的穩定,香港基本法也有默示性要求,就是立法會中支持行政長官的議員不應當少於全體議員的一半。因此,中央和中聯辦對香港基本法的這一默示性要求是非常關注的。
二、關於中聯辦的法律地位。除強調選舉事務是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外,香港媒體大部分還把中聯辦當作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並以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對選舉不是完全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前已述及。對中聯辦不是「中央政府各部門」,則還要說明理由如下。
中聯辦是中央駐港機構
(一)中央和中央政府各部門的含義是不同的。中央是指憲法規定的中央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七個,日後還可以加上國家安全委員會,則有八個。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只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不能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香港基本法限制中央政府各部門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並不是限制中央國家機構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
(二)中央政府各部門是指國務院的各個部門,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公安部、港澳辦、台辦、僑辦、新聞辦等部門,但不包括國務院本身以及代表國務院的總理,也不包括中央國家機構。例如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3)項規定,「香港的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第(8)項規定中央政府可以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這就說明中央政府對屬於自治範圍內的財政和其他事務是可以監督和指導的。第90條第2款規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159條又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釋法優於終審庭的釋法。這就說明,對香港最重要的若干名法官的人選,對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釋(不是判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監督權的。但中央政府各部門卻沒有這樣的種種權力,與中央本身是完全不同的。
(三)中聯辦是中央政府的駐港機構,也不是中央政府各部門包括港澳辦的駐港機構。如果是,則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該機構的設置「須徵得香港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政府批准」。但中聯辦的設置並不需要徵得香港特區政府同意。如果是,則據第22條第3款的規定,該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當然,中聯辦及其人員也要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但同時也具有香港特區法律賦予與履行其職責相稱的特權和豁免權。
強調「愛國」反「港獨」是職責
三、中央和中聯辦對選舉事務關注的若干方面是明顯的,在中央推進行政長官普選時,中央強調行政長官人選的愛國者的標準。在立法會的選舉問題上,中央也強調,「港獨」分子不得成為立法會議員。為何「港獨」分子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也要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不論是鼓吹建立「香港共和國」,還是主張「民族自決」「民主自決」,都是「港獨」分子,他們不但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規定的香港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而且都是不擁護香港基本法,都是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而是效忠於經過「自決」的香港。這就不僅僅是維持行政主導的問題,而是要與「港獨」分子和「港獨」運動展開堅決的鬥爭。如果不這樣做,就是失職,就不配做中央政府的代表機構和聯絡機構。
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