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朗「反水貨客」行動中的四名被捕男女,日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及勞教中心三至五個月不等;四人不服上訴,昨在高等法院被改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感化。
有關案件的改判,引起社會各界議論紛紛,反應頗為強烈。
公眾議論紛紛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案中的四名被告一齊獲改判罪,而改判是「由重到輕」,即由原來的分別被判入獄及進入勞教中心,改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
此一「由重到輕」,令人不解或感到奇怪的是,原審屯門裁判法院的法官是否出了什麼「問題」?否則,何以同一案件的四名被告,不是一個兩個獲減刑,而是四個齊齊減刑?
按說,減刑一般多是在進一步衡量過不同被告在案中的責任和作用後而作出,即有人可能只是附和跟從或在壓力下才會參與,罪責相對不那麼嚴重,因而上訴後獲得減刑。
但眼前這宗案中卻不是這樣,而是四名被告同時獲得減刑,那就不是個別人罪責輕重或獲刑是否恰當的問題,而是跡近整個判決及量刑都被推翻以至否定了。這就是不能不令人感到難以理解及接受的了。
事實是,被判入獄與進入勞教中心,在刑罰輕重特別是阻嚇性方面,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是不能相提並論的;案中四名被告中的女被告,涉及在元朗反水貨客行動中「以胸襲警」再高叫「非禮」,三男被告則涉襲警及阻差辦公,在市民一般理解下,因此而被判入獄或勞教中心,並不是什麼令人奇怪的事,因為襲警與阻差辦公都是不輕的罪名,相反,如今改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倒使人有「意想不到」之感,以及為由此而帶出的信息。
案件令人關注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同類案件被告獲輕判、改判似有「蔚然成風」之感,原因何在據稱是被告「有悔意」雲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