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上市公司必須遵守港交所的《上市規則》,在限期內發布中期及全年業績。不過,中期及全年業績的公布期限卻有所不同。按照《上市規則》,以2021年12月31日或之後結束的年度會計期間為例,發行人必須在有關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公布年度業績;但中期業績的公布限期則較短,以2021年6月30日或之後結束的半年度會計期間為例,發行人必須在該6個月期間結束後的「2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
按此規定,2021年全年業績的「死線」便是3月31日,若未能如期公布業績則會被停牌,惟聯交所已在今年2月21日向市場發出通告,表明會繼續按照2020年時與證監會發出的聯合聲明中的做法,容許受影響的發行人發布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業績公告或財務報表,以符合於3月31日業績發布的規定並繼續交易。聯交所認為,有關做法能切合受疫情影響發行人的情況,並獲市場理解及接納,而且聯交所已表示將繼續積極與上市發行人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