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民營經濟促進法,將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宣示,上升為制度保障,用法律的方式為民企撐腰、打氣、鼓勁,讓民企感受到平等對待的尊嚴、公平競爭的活力、保駕護航的安全感,將有力地穩預期、穩信心,夯實高質量發展的基石。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攻」「守」兩方面,拓寬了民營企業的發展賽道和權利救濟渠道。一方面,確立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明確在市場准入、投資融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打破「玻璃門」「旋轉門」等隱性壁壘,並設立「服務保障」專章,直擊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融資難」「審批慢」等痛點,高擎「公平競爭」原則,為民企搏擊市場開闢更廣闊空間,為民企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工程鋪平道路。
另一方面,系統性強化對民營經濟的權益保護,為民企提供堅固的法治盾牌。近幾年來,一些侵害企業權益、破壞營商環境的做法,譬如山西大同強制商戶通宵亮燈,河北三河的店招「禁色令」,以及逐利性執法、攤派式罰款、異地「遠洋捕撈」、肆意擴大查封查扣範圍等,嚴重挫傷民企的發展信心。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首要的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相比特殊的政策傾斜扶持,企業更需要的是減少打擾干預。管住權力任性之手,才能靈活伸展市場之手。民營經濟促進法猶如「門神」,呵護民企心無旁騖謀發展,讓企業理直氣壯地對任何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大膽說「不」。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立法是起點,執行才是關鍵。民營經濟促進法真正釋放紅利,就需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讓「公平競爭審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等原則性條款,細化落地。特別是當前美國掀起的關稅戰擾亂全球供應鏈,外向型民企承壓明顯,相關舉措應盡早盡快。
同時,對違法干預企業經營、逐利性執法等行為強化監督問責,約束行政權力。推動政府與企業在法律框架下對話溝通,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讓法律實施、政策制定、企業需求同頻共振,良性互動,匯聚高質量發展行穩致遠的磅礴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