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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明確民企及企業家責任 不得損害國安

時間:2025-05-01 05:02:33來源:大公报

  圖:圖為珠海格力電子元器件公司研發的新能源車碳化硅充電模塊、驅動電機控制器。\新華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下稱《促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做出多條規定,明確法律責任。「國家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隊伍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堅定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中國式現代化的促進者。」

  這部法律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少鵬向大公報說:「我們並不能因為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的市場化成分更多一點,就讓民營經濟,特別是一些重點行業的民營企業生出草莽之氣,更不能以市場化之名損害公眾利益、搞惡性競爭。」

  《促進法》指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海外投資經營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劉敬東撰文指出,該規定是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海外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確保其國際法方面的正當性。此外,「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從業者本身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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