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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圍警總判刑 黃之鋒囚13.5個月 周庭囚10個月 林朗彥囚7個月

時間:2020-12-03 04:24:02來源:大公報

  圖:(左)周庭判囚10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法庭拒絕\資料圖片。(右)黃之鋒、林朗彥昨日被扣上手銬,早上由荔枝角收押所送往法院應訊,即時入獄\大公報記者梁堅攝

  數以千計激進亂港分子去年6月21日包圍作為警方執法標誌建築的灣仔警察總部,涉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三人,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宣判。裁判官嚴斥三人有預謀及積極參與,尤其黃之鋒事前一日已定出煽惑計劃,處心積慮組織了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的集結,故判黃之鋒監禁13.5個月、周庭監禁10個月、林朗彥監禁7個月,皆即時入獄,不准緩刑。市民表示,三人判刑體現公義得到彰顯,違法者必付上代價。\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三名被告黃之鋒(24歲)、周庭(23歲)及林朗彥(26歲),早前各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另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辯方早前求情時,指他們在案中未有使用暴力,曾建議法庭輕判緩刑。

  逾九千人集結 帶領叫口號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出多個加重刑罰的考慮因素,包括黃之鋒在案發前一天發出多個訊息,內容包括建議包圍警察總部等等,反映出他們的煽惑行為有預謀,是加重刑罰的重要因素之一。

  案發當日早上,黃之鋒、林朗彥分別以擴音器呼籲海富中心一帶的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其後周庭亦與警總外的示威者重複高叫黃之鋒的口號。可見就煽惑包圍而言,三人都是積極參與者。

  裁判官批評,在黃之鋒等三人煽惑下,當晚有超過9000人集結,規模甚大。當中,黃之鋒無間斷地以擴音器帶領示威者高呼不同口號等,連黃之鋒自己也承認積極扮演着領導人的角色。以上種種反映黃之鋒處心積慮和有策略地以領導者的身份,組織有關集結。

  至於周庭方面,當黃之鋒向示威者作出指示時,她亦站在黃的身旁幫忙提起擴音器,又不時舉起紙牌、高叫口號,突顯她的投入和參與。

  在量刑時,裁判官指黃之鋒等三人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為嚴重。而三人分工合作、夥同犯案,「有人善於言語上的表達,作出呼籲;有人精於部署;有人適合做後勤工作」。當中黃之鋒以領導者身份犯案,量刑需要較高。

  須即時入獄 反映阻嚇性

  裁判官強調,必須判即時監禁以反映阻嚇性,而判處緩刑是不當的,因此經認罪減刑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判黃之鋒入獄13.5個月、周庭判監10個月、林朗彥判監7個月。

  案發於去年6月21日,案情指在黃之鋒等三人的煽惑下,已有逾百人集結在警總正門外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直至晚上10時,集結的人超過9000人。黃之鋒透過發出不同訊息內容的呼籲,以組織該未經批准的集結,周庭則從旁協助。整個未經批准的集結由早上約11時半開始,直至翌日凌晨3時45分結束,歷時超過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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