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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不屬「公務探訪」 懲教署酌情處理

時間:2020-09-09 04:24:04來源:大公報

  根據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公務探訪」只包括就警務人員為進行認人手續或為查究經舉報或合理懷疑的罪行探訪囚犯;法庭人員送達手令,以及法律顧問就該等法律程序與在囚者會晤。法例並沒有將立法會議員以及區議員列作「公務探訪」的人士,只是懲教署署長在法例下有權酌情處理。

  律師想去探監「麻煩好多」

  有律師指出,律師探監,比議員麻煩得多。「最唔同嘅係,我哋係要由自己所屬律師樓,寫一封信,證明我係真係代表個犯,處理某一個法律問題,先可以去探監。唔係我哋話探就探。」他指,懲教署雖然不能閱讀律師所帶文件,但基於保安理由仍會檢查得非常仔細,「過安檢機,叫你分開啲文件肉眼畀佢睇嚇有無夾到其他嘢,好小心。我們連電腦也不能帶進去,他們會提供電腦給我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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