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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思明路/保障網上安全從何入手?\湯家驊

時間:2023-10-05 04:02:55來源:大公报

  最近有網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被懷疑涉及詐騙行為,警方指示電訊商封鎖有關平台的流動應用程式和網站。很多人走來問我,既然警方可以網上執法,這不代表我們不用擔心網上安全問題了嗎?我說非也,這只是假象。事實是,特區政府透過警方和電訊管理局要求個別電訊商阻止其客戶接觸目標網站,這並不代表網站已被關閉。為什麼電訊商願意這樣做?答案是因為在現今的《電訊條例》下,註冊電訊商需受法例監管,在某程度下需遵循電管局的指引和指令在合理情況下進行安全和合法的運作。

  如何監管服務提供者?

  除了這些指引和指令,《電訊條例》亦規定法院可以指令電訊商禁止播放某些破壞社會安寧的資訊;而《電訊條例》第28條亦規定任何人藉電訊發送或安排藉電訊發送遇險、緊急、安全或識別的虛假信號,即屬犯罪,最高監禁兩年。

  但這些權力均是有限的,難以照顧到今天五花八門的違法行為,最近特區政府對一支涉嫌鼓吹「港獨」歌曲的傳播顯得束手無策便是最好的例子。

  首先我們要明白,網上信息傳播最少涉及兩種服務提供者:其一是電訊商,其二是網上服務提供者。現時法例規定電訊商須持牌,因此受到法律規管。但服務提供者因為不一定身處我們的司法領域內,對他們進行監管實非易事。

  儘管如此,英國及歐洲已經開始準備一系列法規,嘗試監管網上服務提供者。英國最近就此便通過了一條名為《網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英國試圖在這法例下對網上服務提供者實施一系列的監管規範措施,但卻遇到服務提供者強烈反對。企業巨人如Facebook(Meta)、Google和YouTube等均威脅撤出英國市場。今天法例通過了,這些服務提供者並沒有落實其威脅退出英國市場;但因應他們的強烈反對,法例亦進行了大幅修改,例如最初法例要求服務提供者負責剔除「合法但有損害性(Legal but harmful)的信息」,最後這要求被修訂為服務提供者有責任衡量信息是否違法和剔除或舉報違法的信息。

  在條例下,「違法內容」的定義是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信息。這是一種廣無邊際的定義,實在很難看到服務提供者如何可在運作上履行這種責任。儘管如此,這是英國的問題,我們不會如他們一樣,就其他地方之事宜說三道四。

  能否借鑒英立法經驗?

  從我們的角度看,假如我們建議特區政府制定一條類似英國《網上安全法》的法例,這些國際網上服務提供者會否願意繼續留守英國市場一樣留守香港市場?我們在地區上的市場重要性能否與英國相提並論?在今天,地緣政治充塞着每一個資訊角落,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存在這麼大的偏見和敵對態度,我們能否如英國一樣順利通過一條類似的保障網上安全的法例,值得各界思考。

  另一個疑問是:我們是否可以接受沒有外國社交網站?如此等等,這些均是我們要仔細考慮的政治問題。要確保網上資訊安全,對我們來說,實非易事,未來需要繼續努力。

  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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