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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阻嚇/嚴重僭建個案 可罰200萬元囚兩年

時間:2024-12-23 05:01:22來源:大公报

  嚴重僭建物威脅公眾安全,發展局建議加重罰則,同時賦予屋宇署更多執法工具,以更有效打擊及阻嚇搭建僭建物行為。

  合理懷疑可提檢控

  局方建議,提高不遵辦清拆令的罰則和新增再次定罪罰則,由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30萬元及監禁兩年,如再次定罪則提高至60萬元及監禁兩年。

  現行條文下,業主、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等人士,如果「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屬干犯罪行,然而證明「明知」的門檻相當高,例如業主可輕易辯稱「僭建工程由專業人士全權處理」而規避責任,導致難以成功舉證檢控。

  發展局建議,降低檢控門檻,刪除「明知」字眼,只要有合理懷疑事主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屋宇署已可提出檢控;此外,相關情況下的最高罰款,由40萬元增至200萬元,監禁維持兩年。

  另外,過去有業主辯稱,僭建物並非由其搭建,而是購入物業時已存在,自己只是繼承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以規避法律責任,導致政府只能夠發出清拆令,若然業主遵辦,便無法檢控。

  為堵塞此漏洞,發展局建議,引入新罪行和可公訴程序定罪安排。如業主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的若干指明時間,獲得的物業存在嚴重僭建物,不論僭建物是否由該業主搭建,均屬違法;如循簡易程序由裁判法院定罪,最高罰款為30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局方建議,引入可公訴程序,將非常嚴重僭建物個案轉介區域法院或更高級法院審理,可判處較現例最高罰款100萬元的更高罰則;同時,加入協助違法等同犯罪,物業買賣的律師或地產代理,如明知單位僭建,須負上同樣責任。

  大公報記者 賴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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