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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租賃市場需過三關

時間:2017-08-07 03:15:47來源:大公網

  圖:只有降低地價、減免稅費、提高租金,才能真正鼓勵房企參與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

  自從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到住建部《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出爐,從12個城市試點租賃住宅,到九部委《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廣州市、瀋陽市、武漢市相繼發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意見,租賃住房的紅頭文件發布接二連三、令人目不暇接。/新城控股高級副總裁 歐陽捷

  靜下心來、細細思忖,培育租賃住宅市場不是運動,完善市場也至少要過三道關:資源配置關、利益博弈關、依法治理關。

  資源配置關——資源配置不僅是計劃經濟的指揮棒,也是市場經濟的奠基石

  資源投向哪裏,哪裏就會繁榮。租購同權看似簡單的一個詞,其背後涉及的關鍵難點是資源的充分配置,沒有充足的、供大於求的資源保障,就一定會有優先和劣後的資源分配。比如,因為大城市住房供不應求,所以對外地人的限購本質上就是非戶籍人口購房劣後於戶籍人口。三四線城市之所以不會限購,是因為土地供應向中小城鎮傾斜,導致了一些城鎮供大於求,自然也不需要優先和劣後的資源分配政策。

  如果優質中小學教育資源充足,學區房勢必失去意義,如果優質醫院和優質醫生供給充沛,好醫院人滿為患的窘境也可以得到緩解。

  廣州市政府提出「租者幸福居住」無疑是政府和社會的巨大進步,但租購真的能同權嗎?租購同權不僅是中小學教育,如果我們能夠更進一步實現「就地入學」的高考政策,讓租房者孩子不必再回到老家去參加高考(儘管不太容易),這才是租購同權、租者幸福居住的終極目標。

  租購同權還可體現在很多社會資源的配置傾向上,比如路權資源。一些城市既限制非戶籍人口在本市購車上牌,又限制外地車輛在本市通行、或者進城收費,顯然對於沒有戶口或居住證卻有外地牌照車的租房者並不公平。

  租購同權還可以體現在同工同酬上,體現在享受公共服務上,體現在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上,只要我們把租房者當成城市的價值貢獻者而不是坐享其成、爭食利益者,我們的城市發展理念就會由排斥轉向親和,並願意對租房者提供更多的同等的權力和利益。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租賃住房的社會認同和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十八大」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意味着政府需要更多開放而不是限制資源的自由流動與自主配置,促使稀缺資源供求關係的改善與供給質量的提升,這也是供給側改革「補短板」的題中之義。

  利益博弈關──資源配置就是利益分配,分配邏輯無非市場與行政左右兩手

  因為我們擔心外來者侵佔了原住民的既有利益,所以才會有千奇百怪的歧視性、限制性政策。因為我們擔心利益輸送便宜了民營企業,所以寧可讓利於效率更低的國有企業。也許,有些城市政府只是希望國企帶頭進入租賃市場,進而加快整個租賃市場發展,但如果政府不肯讓利於民,而是一味想要依賴國企,租賃市場的花園裏恐怕就只會剩下國企了。

  上海剛剛出讓了兩宗租賃住房用地,其成交樓面價低於每平米6000元人民幣,不到目前同區域合理地價的一半。政府「幾乎是定向」給了區屬國企,可見租賃住宅用地政策之傾向。

  只有降低地價、減免稅費、提高租金,才能真正鼓勵房企參與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與運營管理,僅僅靠獲得政策豁免和地價傾斜、而沒有競爭的國企,持久地經營好租賃住房這個大市場恐怕也是不容易的。

  顯而易見,在公共資源有限的前提下,零和遊戲是難以避免的,少付出者得到更多,多付出者得到的相對就少。有利益獲得者,就一定有利益受損者。比如,廣州租賃住房「要憑積分入學」,這就意味着租房人還是享受不到購房人、戶籍、綠卡持有人同等的權利。顯然這是因為學校不可能提供更多的空餘名額,有人獲得了名額,就一定有人失去機會。

  租購同權並不能消除附着在住房上的社會福利,如果這樣的社會福利資源不能得到充分供給,結果一定會回到因為資源稀缺而實行強制性的資源配置邏輯——要麼按照價高者得的市場規律、要麼按照權力大小的行政手段,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左右手互倒。

  所有利益博弈只有開始、沒有終局,所有政策調整都不會萬般周全、畢其功於一役,沒有捨得一身剮的決心和快刀斬亂麻的力量,是很難打破現有利益的生態鏈的。

  依法治理關——政策因時而變、短視短效,只有法律才是長治久安的基石

  租賃住房市場其實早已有之,過去只是散戶市場,政府未曾介入。現在則已不同:一則因為房價高企,買不起房的人愈來愈多,因而政策鼓勵加快租賃住房建設和市場發展;二則增量市場將逐步萎縮,存量市場越來越大,未來地方稅收重心將由新房市場轉向二手房交易和租賃;三則租賃住房市場愈大,市場長期存在的虛假房源、信息不透明等問題愈突出,要讓大家捨棄購房、安心租房,規範市場就顯得必要而緊迫了。

  既然租賃住房市場未來會愈來愈大且愈加重要,其實是可以單獨立法的,而不是採用《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的合併辦法,並且現有徵求意見稿總計44條實質條款中涉及租賃住房的部分僅為13條,也顯單薄。比如,徵求意見稿傾向於將承租人視為弱勢群體、着眼於保護承租人利益固然無可厚非,但出租人的利益同樣重要,也需要法律保護,畢竟,沒有出租就沒有承租。

  徵求意見稿對於出租人的約束性條款有八條,涉及法律責任的有五條。而對於承租人的約束性條款僅有兩條,涉及法律責任的只有一條,明顯不對等。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依法享受有關金融、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可依法將住房租賃相關收益設立質權」。但傳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抵押機制授信貸款,而租賃住房自持20年甚至70年的長周期,銀行是無法承受貸款失去流動性的,協調商業銀行安排長期貸款也是緣木求魚的。

  政策性銀行能不能既向國企也向民企打開大門呢?資產證券化能否破冰,引導負債期更長的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進場幫助解決租賃住房企業流動性問題呢?

  住房租賃市場各方誠信更是市場建設的重中之重,法律不宜有所偏廢,既要兼顧承租人、出租人利益,也要兼顧國企、民企利益,還要兼顧中介平台、政府平台利益,更要兼顧政府管理資源和行政成本的配置效益,也需要包括律師、公證、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共同創造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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