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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懲跨境欺詐 最高囚七年

時間:2016-11-16 03:16:08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台北報道:台灣地區立法機構15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5條,將「加重詐欺罪」比照販毒等罪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今後,台灣人如在境外犯下此類罪行,台灣司法機構可依法處罰。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跨境詐欺案件以及台法院的輕判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讓外界有「台灣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

  在台灣,詐欺罪是一罪一罰,可累加刑期,1名嫌犯最高可判刑5年,累加最重判到20年。「加重欺詐罪」指冒用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進行詐騙、3人以上共同詐騙,以及通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絡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犯罪等3類情形。

  依照台灣地區現行「刑法」規定,「加重詐欺罪」的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是在境外犯罪,若非重罪,且最輕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則無法適用,從而形成治安漏洞,導致境外詐騙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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