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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代表是中國成員

時間:2016-10-25 03:15:58來源:大公網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治的一個體現是持續參與國際社會。基本法第157條訂明:「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的國際會議二萬餘次,曾舉辦或協辦的國際會議1000多次。2015年,外國在香港協議設立的總領事館61個及60所領事館、名譽領事73位;香港特區亦與42個國家簽署互免簽證協議,150個國家和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或落地簽證待遇。

  現時,國際清算銀行亞太區辦事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歐洲聯盟香港辦事處,以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等六個國際組織在港設有機構。

  多邊條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於2015年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超過70次,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舉辦的會議。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區,這類條約現有253項;特區亦可在某些領域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240項。2015年內,香港特區政府就民用航空運輸、移交逃犯和移交被判刑人士等事宜,經中央政府批准與外國簽署21項協議;此外,於2014年在紐約訂定的多邊公約《中亞無核區條約議定書》,由2015年起適用於香港。與此同時,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公約現有15條,其中七條規定締約單位須向聯合國相關公約監察組織提交定期報告;除不適用於內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香港特區的相關報告已納入中國報告內提交,而特區代表亦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相關公約組織舉行的審議會。2015年11月,香港特區代表出席《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審議會。

  可設官方經濟貿易機構

  全國人大在基本法第15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經濟貿易辦事處專責處理與香港相關的經濟及貿易事務;各地經貿辦職能是與當地具影響力人士保持聯繫,加深他們對香港的認識,密切留意當地可能影響香港經貿利益發展動向,以及與當地工商界、政界、政府部門及機構、智庫和傳播媒介密切聯繫。

  香港現分別位於柏林、布魯塞爾、日內瓦、倫敦、紐約、三藩市、新加坡、悉尼、東京、多倫多和華盛頓等11個城市有駐外經貿辦。各駐外經貿辦定期舉辦活動推廣香港形象,其中設有投資推廣小組的經貿辦為有意在港開展或擴充業務的企業提供協助。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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