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基本法的二元性

時間:2016-09-27 03:16:03來源:大公網

  香港特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個大陸法系機構,這與香港特區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傳統不同;在「一國兩制」下,中央政府容許香港特區採用一個與國家不同的法系。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建立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的法、德、意、荷、西、葡等國和一些拉丁美洲及亞洲國家都行大陸法系。

  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兩大法系的一個差異是法律來源不一。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是立法機構制定的條文,不包括司法判例;普通法系法律既包括制定的法例,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在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再者,兩法系法官權力也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援用成文法條文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法例解釋需受法律文字的限制,不能創造法律;普通法系的法官援用成文法例的同時,可援用已有判例來審判,並在一定條件下運用推理去作新的判例。

  在普通法司法系統中,終審法院對法例條文的理解是最終的解釋;但在大陸法系統中,立法機構是擁有對法例條文的立法原意解釋權。因兩個法律系統對釋法有不同的理解,人大常委會首次以成文法角度解釋基本法條文時,引起用普通法的香港法律界不滿。

  1999年,終審法院在《吳嘉玲訴入境事務處處長》判決認為高等法院上訴庭在《馬維昆案》關於香港法院無權審查全國人大行為的看法是錯誤的。特區政府就此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就涉及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判詞作出澄清。終審法院當時並沒有就這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一事向人大常委會申請解釋,並於當年2月26日頒布補充判詞指無意質疑人大常委會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亦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基本法條文和規定所行使的權力。在此,終審法院沒有明確說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沒有審查權力;但以大陸法系重視法律目的來看,這判詞顯示終審法院有權審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

  香港終審法院於1999年末《劉港榕案》判詞,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表態,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在案件訴訟以外頒布關於基本法個別條文的解釋;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受香港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所限。自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主動性解釋權獲得香港法律界的確認;只要明白全國人大是一個大陸法系的立法機構,便能尊重其釋法安排是有別於普通法運作的。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