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律政司22日在《憲報》公布,律師紀律審裁組上月裁定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因違反律師職業操守被除名,並需支付81.66萬港元訴訟費用。這一裁決不僅是對個別律師違規行為的嚴正處置,更是香港法治體系在複雜國際環境下堅守專業倫理、維護司法尊嚴的鮮明宣言。對此,筆者將從「法理基礎」「職業慣例」「倫理操守」三個維度展開分析,闡明此案對香港法治建設的里程碑意義。
裁決依循普通法核心原則,程序與實體雙重合法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裁決,本質上是香港普通法體系下「專業自我規管」(self-regulation)機制的典型實踐。律師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有權對涉嫌違反職業操守的會員展開調查、聽證並作出懲處。本案中,審裁組經長達一年的證據收集與庭審,認定任建峰於2023年5月公開呼籲美國政府制裁參與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此行為構成三大法理違規:
其一,違反「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
普通法下,律師對司法系統的忠誠是職業倫理的基石。任建峰作為持牌律師,公然要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程序,直接違背了《香港律師執業行為守則》「不得採取任何可能損害司法獨立或公正的行動」的規定。其所謂「沉重心情」的辯解,在法理上無法構成免責事由——正如法官在裁決中強調:「專業操守不因主觀動機而改變性質,只因客觀行為而判定責任。」
其二,構成「國際司法干預」(Foreign Judicial Interference)。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外國對香港司法人員實施制裁。任建峰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法律紅線,即便其未被刑事起訴,律師會作為行業自律機構,亦有責任通過紀律程序阻斷此類「軟對抗」路徑。審裁組引用英國上訴法院在R(on the application of Al-Rawi)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案中的判例,指出「專業人員不得利用其身份為非法干預提供合法性外衣」,進一步夯實了裁決的法理根基。
其三,違背「程序正義」要求。
任建峰在聲明中質疑律師會調查程序的公正性,但事實是,律師會為此案組建了由2名資深大律師、1名大律師、1名律師及5名調查員構成的獨立團隊,並允許其提交長達200頁的抗辯材料。審裁組更在裁決中逐條回應其辯護要點,包括「言論自由邊界」「專業特權範圍」等核心爭議。這種「對抗式」程序設計,恰恰體現了普通法「正義需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精髓。
香港律師業百年操守的當代堅守
香港律師業自1844年以來,始終以「專業、中立、獨立」為立身之本。任建峰案的特殊性在於,其試圖將「政治立場」凌駕於「職業身份」之上,這種行為在職業倫理層面具有雙重破壞性:
一方面,動搖行業信任根基。律師作為「法律之門」的守護者,其公信力源於社會對「專業中立性」的信賴。任建峰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司法人員,實質是將律師身份異化為政治工具,導致公眾產生「律師可能因政治立場而偏袒」的合理疑慮。審裁組在裁決中特別指出:「若允許此類行為,將引發『寒蟬效應』,迫使律師在執業時自我審查政治立場,而非專注於法律事實。」
另一方面,破壞國際專業形象。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律師的專業水準與倫理標準備受國際認可。任建峰的行為被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等海外機構關注,若不嚴懲,可能引發國際客戶對「香港律師是否受政治因素影響」的質疑。律師會此次動用頂級法律團隊處理此案,並向全球20餘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協會通報結果,正是為了維護香港法律服務業的「金字招牌」。
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邊界
任建峰在聲明中聲稱「作為律師應說該說的話」,但這一辯解混淆了「言論自由」與「職業責任」的界限。律師的職業倫理要求其言論必須符合三大標準:
第一是真實性:不得傳播未經證實的指控。任建峰呼籲制裁時,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相關法官或檢控官存在不當行為,其言論本質上屬於「有罪推定」,違反《律師執業行為守則》「不得發表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未經核實陳述」的規定。
第二是相關性:不得將個人政治立場強加於職業行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保持「政治中立」,這是國際律師協會(IBA)《律師職業責任全球準則》的核心要求。任建峰將美國對華政策與香港司法案件掛鈎,已超出「專業評論」範疇,淪為「政治動員」。
第三是建設性:不得以破壞性手段追求目標。即便其動機是「推動法治進步」,但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司法系統,本質上就是破壞性手段,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相關判例中指出:「法治的維護需通過法律程序,而非場外的政治施壓。」
香港法治的韌性
此次裁決不僅是對任建峰個人的懲誡,更是香港法治體系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自我完善的體現。反中亂港勢力曾聲稱「國安法實施將導致香港法治褪色」,但事實是,司法機構通過嚴懲干預司法的行為,向世界證明了三點:其一,法治尊嚴不容政治綁架。律師會被授權處理此案,表明香港完全有能力通過本地法律機制解決專業爭議,不容外部干預。其二,職業倫理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部分律師試圖將法庭變為政治戰場時,行業自律機制的存在確保了司法系統的純淨性。其三,國際規則對接能力持續提升。審裁組在裁決中引用英國、澳洲判例,並遵循國際律師協會標準,顯示香港法治與全球最高水準的無縫銜接。
綜上所述,任建峰案的塵埃落定,為香港所有法律人敲響了警鐘:律師的身份首先是「法治的踐行者」,而後才是「政治的參與者」。當個人政治訴求與職業倫理衝突時,後者永遠具有優先性。此次裁決不僅維護了香港司法的尊嚴,更向世界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不僅不會褪色,反而會因對專業倫理的堅守而愈發璀璨。
正如任建峰在聲明中提及已故母親對其「成才」的期望,筆者想強調:真正的「成才」,是成為法治精神的守護者,而非規則的破壞者。香港法治的未來,屬於那些既能堅守專業操守,又能胸懷家國大義的法律人。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