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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香港應如何打造人工智能「政策競爭力」\鄧 凱

時間:2024-10-04 05:02:00來源:大公报

  為更好地因應科技趨勢,提升香港的數字競爭力,特區政府數字政策辦公室(以下簡稱「數字辦」)於7月25日正式成立。數字辦由原有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和效率促進辦公室合併改組而成,這意味着新架構首先將承襲前身的舊有職能,如部署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設,以及推動各行政部門應用先進數字科技等。在此之外,數字辦還通過增設「數字基建」的新板塊來補強其肩負促進本地產業發展及深化與內地數據合作等的「發展」角色。

  數字辦職能的有效訂明,無疑為未來香港數字政策的設計走向、數字治理的方法選擇提供合理預期,更視為助益香港贏取產業競爭制高點的重要組織法保障,畢竟科技競爭的背後往往是治理創新力與政策支撐力的角逐。着眼於大模型這一重大技術躍升,本文嘗試就如何打造人工智能「政策競爭力」做簡要闡釋,其中包括比較論述他域經驗之優劣,並寄望於數字辦的成立能帶動提速制度創新,加快響應技術發展新需求,從而令香港獲得競爭先機。

  一、敏捷治理是政策競爭力的必備

  簡要概括眼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特徵包括:智能性和自主性較傳統自動化而言顯著較強;因技術複雜且迭代迅速而帶來關於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的巨大挑戰;應用速度快、影響範圍(行業)廣,被譽為又一次工業革命等。面對新情勢,植根於傳統行政體制的舊治理機制似乎成效有限,其掣肘主要表現在:第一,監管者的技術能力在客觀上落後於被監管對象;第二,政府監管靈活性不足使其難以應付以快制勝的技術及商業模式;第三,如若照搬傳統方法,貿然由多個職能部門聯手參與新技術治理,或極易因協調不暢造成監管層層加碼,甚至是政策的「合成謬誤」現象。

  「敏捷治理」即於上述背景下誕出。作為一種更符合數字經濟發展規律的工具,敏捷治理之概念首先源自數字企業的產品創新實踐,後來則被借鑒到關涉數字技術的公共政策領域,並逐步成為全球共識性理念。聯合國在今年9月通過的《全球數字契約》中,提出對人工智能和其他新興技術實行敏捷治理;年10月,內地發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明確主張「實施敏捷治理,分級分類管理,快速有效響應」。究其核心思想,敏捷治理試圖透過「快速反應」和「利益攸關者」參與這兩種進路來應對前沿科技的不確定性,進而更好地實現技術在創新與安全之間的平衡。

  之於前者即快速反應,設立一個專責機構以統籌人工智能的戰略執行工作,重要性毋庸質疑。專門部門的權責統一與精準施策不僅有助於增強宏觀戰略和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更可避免總體目標失衡。關於允許利益攸關者參與治理的基本邏輯,則建基於各類創新主體對技術趨勢和利益轉化更為敏銳,既有內在動力又有技術能力,較容易做出敏捷反應,快速找到平衡各方訴求、化解衝突的解決方案。相應地,來自行政方面的監管作需適度謙抑,如若政府必須行使法定職權做干預,則盡量採用軟法治理,以增強規則的韌性與適應性。

  二、全球主流治理經驗值得研究關注

  總體來看,敏捷治理不是簡單地利用某種數字技術工具單方面提高行政監管部門的響應速度,而是治理方式的全面創新。諸如上下結合、對話參與、軟法規制、注重結果等貫穿於其中的方法運用及價值取態,無不代表着敏捷治理溢出傳統監管的範式轉型。這方面,美國在人工智能系列制度實踐有不少值得參考之處。

  首先在戰略執行方面,設立「科技政策辦公室」以代表總統專責統籌協調人工智能創新合作。其下屬的「人工智能倡議辦公室」則負責具體實施,作為聯邦政府協調人工智能戰略的中心樞紐,推動政策文件制定、監督實施,尤其是對政府預算提出意見並落實。聯邦政府各部門對應也設立有各類專門機構,包括「人工智能諮詢委員會」、「研究資源工作組」、「機構間委員會」等。從利益攸關者參與的角度上看,上述決策諮詢機構還擅長評估與「檢討」,通過充分吸收政府、學術界和私營部門意見,形塑「戰略制定─評估改進」的正向循環。

  除卻專門性的組織架構外,敏捷治理還表現在幾乎沒有新設強制性的行政監管。即便早前的總統令採取集中式的框架,且奉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信」為圭臬,但「促進創新」仍是價值優位,其考量不僅在於「確保在技術發展前景和風險管理方面保持領先」,更暗含基本假設如下:人工智能反映構建者和使用者的原則,政府相信社會的樸素理想和民間的無限創造力。

  一方面,其制式的技術治理以積極採用指南和指導類軟性規則為主,即便是強制性措施,也是在事中事後階段要求企業報告關鍵信息,以及政府從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創設首席數據官安全審查制度等角度推動敏捷治理秩序完善。另一方面,這些美國大型人工智能企業的具體實踐,不論是從內部公司治理到外部市場競爭,也的確展現出較好的集體理性和負責任的承諾遵守,既給予監管的寶貴信賴以正向反饋,又借利益攸關者之獨有實踐反向促成了敏捷治理新生態的塑造。敏捷治理內的良性循環也就此生成。(上)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研究員、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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