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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初選案」與基本權利的限度\章小杉

時間:2023-03-17 04:24:51來源:大公报

  2月6日,16名因策劃違法「初選」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審判。與其他國家安全案件一樣,「初選案」飽受爭議。有人認為涉案活動是危害國家安全,也有人認為純屬政治活動自由。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以為有必要指出,某些看似行使權利和自由的行為或活動,實際上不受法律保護,作出有關行為的人和組織者甚至要為此承擔法律後果。而這背後的法學原理在於權利濫用的禁止。

  所謂濫用權利,是指某種行為表面上屬於行使法律權利,但由於行使權利的方式偏離了設定權利的目的,構成不正當的權利行使,從而不受法律的保護。用伏爾泰的話說,「行使權利太過,成為不公正。」

  自由權利遭到了濫用

  禁止權利濫用並非新的法學發明。早在羅馬法時代,就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實踐。封建法中亦包含若干禁止惡意行使權利的規定。直到近代,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及自然法學派興起後,人們的權利觀念發生重大變化,權利絕對的思想才開始形成。受權利絕對主義的影響,法國《人權宣言》和《拿破侖法典》有了物權絕對的規定。儘管如此,在1855年,法國法院依然作出了著名的「假煙囱案」判決,判令被告拆除為阻擋鄰居採光而惡意建造的假煙囱。此後,權利濫用的學說逐漸形成和傳播至其他國家。

  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必須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顯見的權利濫用不受法律保護。」這是較早的禁止權利濫用的成文法規定。其後,奧地利、西班牙、希臘、盧森堡、巴西、日本、韓國等紛紛將禁止權利濫用規則載入本國民法典。時至今日,禁止權利濫用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通行的民法原則或規則。

  根據民法學者的解析,專為損害他人而行使權利、偏離權利存在的目的而行使權利,以及以損人且不利己的方式行使權利,都屬於權利濫用。以立法禁止濫用權利,一方面是為了規範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避免行使權利逾越邊界給他人造成損害,另一方面是旨在合理分配法律利益,協調私人主體間的權利衝突,從而實現利益平衡。確立禁止權利濫用規則意味着,在立法者的眼裏,權利是相對的,行使權利應以不傷害他人為限,逾越限度行使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

  二戰後,禁止濫用權利規則由私法進入公法。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18條規定:「任何人濫用表達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講學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通訊秘密、財產權和避難權,以攻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將喪失這些基本權利。喪失及其程度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布。」此外,希臘、土耳其、越南和阿富汗等國家的憲法都有禁止濫用基本權利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等國際人權法亦包含了禁止濫用權利的規定。

  在公法領域,除了預防和協調基本權利衝突外,禁止濫用權利的目的還在於維護憲法秩序,即防止憲法秩序的反對者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從事破壞憲法秩序的行為和活動。

  不同於傳統的基本權利限制──立法機關對權利施加的外在限制,基本權利濫用理論強調的是基本權利的內在限制,即權利本身附隨的責任和義務。濫用意味着權利人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方式逾越了基本權利的內在界限,從而不受憲法保護。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兩類行為會被認定為濫用權利:一類是政治意義上的權利濫用,即利用《歐洲人權公約》賦予的權利和自由謀求顛覆自由民主制度,如組建極端主義政黨;另一類是排擠意義上的權利濫用,即利用《歐洲人權公約》賦予的權利和自由謀求剝奪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發表仇恨言論。

  我國法律同樣有禁止基本權利濫用的規定。1982年頒行的現行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其實是一個禁止基本權利濫用規則,強調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為限。

  2020年頒布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第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法律地位。國安法第二條實質上是在強調,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從事破壞「一國兩制」的活動,因而也是一個禁止基本權利濫用條款。

  謀求顛覆政治制度

  在某種程度上,組織和策劃違法「初選」,構成基本權利濫用。表面上,違法「初選」只是普通的選舉協調活動,屬於香港基本法保護的政治活動自由的範疇。然而,眾所周知,自2019年修例風波後,反中亂港勢力的政治目標和政治活動走向極端,涉案人士策劃有關行動,並不是為了爭取更多的立法會議席,通過公職為香港市民謀福祉,而是謀求實現「攬炒」。公開的資料顯示,違法「初選」是「攬炒」計劃重要而關鍵的一環。「攬炒」直指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謀求顛覆香港特區和國家的政治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攬炒」計劃重要一環的違法「初選」,並不是遊戲規則之下的參與活動,而是旨在推翻遊戲規則的敵對活動。以推翻遊戲規則為目的而參與選舉活動,不是正當的權利行使,而是基本權利濫用。

  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是由憲法和基本法確定,雖然不同於西方國家的「自由民主制度」,但也正是在這一套憲制秩序之下,香港居民享有了相對充分的權利和自由。以自由和民主之名,謀求顛覆一個讓香港社會安身立命的憲制秩序,並不存在任何道義上的正當性。確立和維護「一國兩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根本目的,也是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受香港特區保障的基礎,利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從事破壞「一國兩制」的活動,等於摧毀權利和自由存立的基礎,與香港基本法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馳。

  法諺有云,「權利止於濫用開始之時」。濫用基本權利的行為和活動,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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