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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開一面」還是枉法違憲?/溫滔淼

時間:2019-09-11 04:23:59來源:大公報

  日前,有市民在大埔慈山寺巧遇香港首富李嘉誠,並把他向周圍市民發言的片段拍下,然後上傳至網上。李嘉誠在發言中表示,他很擔心香港的現況,若是繼續發展下去,後果將很嚴重。他又希望「執政者能夠對未來主人翁網開一面,雖然法律和人情有衝突,但凡事都要兩方面看。」

  不諱言的說,李嘉誠此番言論,實在是語焉不詳,讓人難以理解。香港的青年人,是未來的主人翁,但是不是所有的青年人,都曾觸犯法例,或者參與過違法活動?既然如此,所謂「執政者能夠對未來主人翁網開一面」,究竟從何談起?

  同情地理解,曾在反修例風波中違法的青年人,才是李嘉誠希望執政者網開一面的對象。然而,所謂「執政者網開一面」的建議,若是要求特首或律政司不去起訴涉嫌犯法的激進示威者,便是枉法違憲。《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第64條則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換言之,即使是行政長官,也不能要求律政司「網開一面」,否則即屬違憲。

  至於律政司方面,落不落案起訴,須視乎證據是否充分及其勝算。此外,《檢控守則》第1.2d條規定:檢控人員並不能受到案件可能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帶來政治影響,而決定是否起訴或撤訴;《檢控守則》第1.2e條則規定,檢控人員不能因為疑犯和被告的政見或其他主張,而決定是否起訴該人。是故,律政司若聽李嘉誠之言,因政治考慮而「網開一面」,便是違反《檢控守則》。

  對暴徒仁慈對市民殘忍

  法理上而言,法官才是李嘉誠懇求「網開一面」的合適對象。因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的規定,只有法官才可有條件釋放罪犯(即判緩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則規定,被告年齡若在21歲以下,法官便須考慮是否有其他適當的方法代替監禁。可見,李嘉誠若真是悲天憫人的話,他應該為所有涉案青年撰寫求情信。

  最後不得不說,當李嘉誠為涉嫌違法的年輕示威者求情時,有否想過其他香港市民?那些激進示威者的所作所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增加香港警力真空的風險,並且侵犯他人的行動自由,以及損害他人的公用設施使用權。假如這樣的人,都能避免法律的制裁,對於自由及權利受損的市民來說,又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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