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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適用非港人

時間:2020-07-02 04:24:07來源:大公報

  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分裂國家、破壞統一」不僅是指「港獨」,也是指「台獨」。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至於「煽動、協助」等,去年香港修例風波中,就有台灣居民向「港獨」分子提供物資。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當然也包括台灣居民

  第三十四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解讀:如果台灣居民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圖謀分裂國家,也適用此法。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解讀:「任何人」不僅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台灣居民在內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解讀:「台獨」分子在台灣島內支持「港獨」,搞「台獨」,都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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