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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裁機構可進內地自貿區開業

時間:2025-09-14 05:01:33來源:大公报

  圖:9月12日,北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12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多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仲裁法》,明確境外的仲裁機構可以到內地的自貿區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慧琼昨日舉行記者會介紹是次會議的重要立法成果。她形容,新修訂的《仲裁法》為香港仲裁帶來重大機遇,香港機構可以依法進入內地自貿區開展業務,利好香港仲裁機構發展。\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新修訂的《仲裁法》將於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支持仲裁機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同時,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仲裁法的修訂,對於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內地仲裁機構也可「走出去」

  李慧琼指出,本次《仲裁法》修訂成亮點,為香港仲裁業帶來重大機遇。中央一直以來都非常支持香港的法律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十四五」規劃更賦予了香港「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任務,現時內地一些法院在涉外調解案件中會將部分案件交由香港調解機構處理。而本次在仲裁方面,新修訂的《仲裁法》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李慧琼續說,《仲裁法》第八十七條指出「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這些條款意義深遠。香港仲裁機構迎來機遇,可依法進入內地自貿區(如南沙、前海)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我們國家的仲裁機構也可「走出去」開展仲裁業務,相信可提升大灣區仲裁國際化水準。

  李慧琼希望未來在先行先試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後能拓展到更多的地區,例如大灣區所有城市等。

  本次常委會中,《法治宣傳教育法》亦與香港息息相關。其中十四條中明確「國家加強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宣傳教育,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意識」。李慧琼提到,近年來,特區政府律政司開展了多項工作活動向香港市民宣傳法治教育,未來將會貫徹落實《法治宣傳教育法》的精神,不斷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跟進面容辨識「無感通關」

  另外,李慧琼亦透露,她去信海關總署跟進通關便利措施,包括不用任何證件,直接用面容辨識的「無感通關」、在港珠澳大橋口岸實施車上查驗,並以風險為本的安排,抽查行李等。她表示,海關總署已反映高度重視,但估計需時準備,會再聯絡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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