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特區政府持續積極推動調解文化的普及。
建議 1
鑒於香港當前的調解環境,現時不需、不適切且時機尚未成熟實施許可制度。建議調解在香港繼續作為毋須許可活動,無需對執業調解員實施強制許可或認證制度。未來可進一步探討如何完善和提升現有的調解員認證制度,例如在特定領域或範疇建立更多調解員名單。
建議 2
建議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調評會)在此階段應繼續以私人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運作,繼續有效履行其作為行業領導的調解認證及監管機構的職能,並提升其角色及擴展其功能。
建議 3
建議通過修例,授予香港調評會在當事人未能就調解員選擇達成協議時的法定預設委任權。如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情況,在法例中明文提及香港調評會,將賦予其正式的法律認可和法定權力,從而強化其權威地位,有助於其在推動香港調解發展方面發揮領導作用。
建議 4
制定一套完善的調解員專業操守準則對於確保調解員的質素至關重要。建議香港調評會完成對《調解守則》的檢視,並在未來取得其所有權及承擔檢視、管理和執行該守則的責任。這將更好地規範香港調評會認可調解員的行為,並為調解員提供一致的專業標準。
建議 5
為充分發揮《調解守則》的效用,建議推廣鼓勵當事人在其調解協議中採用《調解守則》作為調解員的專業標準,從而為該調解適用的專業標準提供確定性。
建議 6
結合對《調解守則》的檢視,建議香港調評會制定並實施一個有效處理投訴和紀律事宜的框架,以執行《調解守則》。在遵守保密原則的前提下,香港調評會應採取積極且系統化的措施,在其官方網站上設立資料庫公開紀律調查結果。
建議 7
建議香港調評會作為香港調解行業的代表,積極參與全球爭議解決的討論,參加國際會議、研討會和大會,並與全球其他調解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在適當情況下,香港調評會可考慮檢視其管治架構,以更好地適應其上述不斷演變的角色和功能。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