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國安附屬法例,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中關於國家安全公署(公署)職責的條文。同時,會議提出擬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開場發言強調,制定附屬法例是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的重要途徑,並能清晰界定罪行及例外情況,避免市民和組織誤墮法網。\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特區政府提出多項附屬法例建議,包括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以及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多項規定,包括: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需依法按公署要求提供必要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未遵守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將構成犯罪;加入民事免責條款以保障機構及人員真誠履行公署要求時免於民事責任;訂立對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非法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的行為的罪行條文。
公署部分履職場所列禁地
此外,附屬法例聚焦於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建議在附屬法例中明確規定,特區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要依法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具有證明相關事實的效力;訂立抗拒或妨礙公署,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規範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相關文件的行為;加入條文強調公署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除非獲合法授權,否則不得擅自獲取、管有或披露。
新附屬法例亦涉及宣布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為禁地。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藉憲報命令宣布某些地點為禁地。特區政府建議將公署的部分履職場所以禁地形式加以保護,並強調此舉不涉及私人住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林定國在會議中指出,公署是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監督、指導特區履行國家安全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他強調,附屬法例的目的是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有關公署的條文,而非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附屬法例亦會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及其人員在協助公署時的行為須依法進行,並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確保不超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湯家驊:釐清技術細節 符合法律框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國家安全是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在當前地緣政治日益複雜的背景下,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我們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他表示,特區政府將加快推進附屬法例的立法工作及禁地命令的發布,並盡快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在普通法制度下,附屬法例用於釐清技術細節,不會超越主體法例的權力範圍,附屬法例的制訂方向合理且必要,符合法律框架,沒有令人擔憂之處。而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公署作為代表國家的機構,亦應享有同樣的特殊保護,並且其工作涉及高度敏感的國家安全事務,設立「禁地」符合常理。而「禁地」的範圍將明確限定於駐港國安公署的辦公場所,不會擴及民居或影響周邊居民,因此不應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劉兆佳:有利維護國安 應對複雜國際形勢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強調,制訂附屬法例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主體法例賦予的權力,提供更全面,更具體的輔助細節,有助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前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尤其美國牽頭圍堵中國,未來會有更多不同類型涉及國家安全的挑戰,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相關條例。外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比香港更「辣」,新的修訂令原有條文內容越趨清晰,有利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可以幫助香港鞏固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的優勢。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認為,制訂附屬法例目的是為相關主體法例提供輔助,令執行時更加便捷和有依據,並協助公署更有效地履行職責,是合理和必須。而公署處理複雜的案件時,需要避免他人擅自闖入,因此將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有助保障執法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