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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改善/床位寓所條例 應同步改革

時間:2024-09-05 05:01:22來源:大公报

  圖:劏房種類及數目

  較劏房更惡劣的住處,還有籠屋,早在港英時代已開始出現。在1985年前,單身人士不可以申請公屋,租金便宜的床位變成該類人士的「水泡」。當時許多勞動階層的單身漢,租住三呎乘六呎的床位,數十伙人共用一個廚房及廁所,業主利用鐵籠做出上下兩層,甚至三層的床位,「籠屋」由此出現。

  政府自1994年制定《床位寓所條例》,在1998年實施,將籠屋稱為「床位寓所」,並界定為一個單位內有12伙或以上人租住的床位。1998年全港登記的持牌床位寓所有63間,現時持牌約有10間。根據劏房租務管制小組2020年資料顯示,出租床位當時有160個,而環境類似籠屋,伙數少於12伙的單位的板間房,則有3415間。

  過往有《床位寓所條例》,限制床位的數量及質素,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認為相關執法未必理想,讓一些業主可走法律罅,出現棺材房及籠屋等。他指在改善劣質劏房的同時,都要規限房間的大小,而床位可能較難以大小計算,故應同步檢視《床位寓所條例》,「假若政府要立一條新例,以登記制度登記所有劏房,某程度上《床位寓所條例》都要修訂去符合。」鄭泳舜指最不想看到部分劏房業主說:「我們不做劏房,轉做床位寓所,這更是不理想。」他希望劏房的改革與床位寓所能同步進行,以便跟劏房最新規定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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