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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內地推《懲戒辦法》 嚴打電騙

時間:2023-12-04 04:02:44來源:大公报

  圖:中國近年加大與他國合作,打擊跨境詐騙案件。圖為東南亞國家向中國移交電訊詐騙犯情形。

  為嚴厲打擊電騙,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公安部在11月13日公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機關起草《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因實施電訊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處以3年懲戒期,並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今年12月12日。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共19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6個方面內容,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原則,明確個人和單位納入懲戒對象的範圍,規定金融、電訊網絡、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根據懲戒對象違法行為分級適用懲戒,規範審核認定、懲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確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的程序和時限。

  列明懲戒對象與範圍

  「徵求意見稿」嚴格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確定懲戒對象範圍和認定標準,列舉依法被實施懲戒的具體行為,區分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懲戒對象的範圍,切實強化警示教育,以實現預防犯罪的效果。

  「徵求意見稿」堅持分級懲戒、過懲相當,對於因實施電訊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2年。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訊網絡懲戒、信用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徵求意見稿」在強化依法懲戒的同時,對懲戒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明確要求將懲戒依據、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並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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