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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道/黎智英案聘洋大狀 國安風險極大

時間:2022-11-24 04:23:51來源:大公报

  圖:黎智英案聘請洋大狀引發爭議。

  就黎智英案允許聘請洋大狀一事,多位專家學者對大公報記者表示,這個做法有很大的國安風險,也不符合立法原意。此事涉及大是大非問題,如果造成國家安全損失,相信國家不會坐視不理。\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人大常委會應該不會想像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審判的情況,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從這個角度看,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況且香港並不是沒有合資格的律師。

  劉兆佳提到,考慮到早前出現過因英國政客的壓力,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英國律師施加壓力。

  律師團隊可能接觸機密文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接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在案件中需要將所有文件向辯方作出披露,黎智英律師團隊有可能因此接觸機密文件。雖然國安法第29條和國安法第38條都對相關犯罪作出了規定,但實際上英國和香港刑事上並沒有引渡條例,難以執行。馬恩國強調,律政司需要向終審法院指出,法官不能活在象牙塔中,只看機制而漠視實際。他說,許智峯當年就是靠誤導法官而潛逃海外,至今仍逍遙法外,不應該再犯類似的錯誤。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教授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或者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可以將黎智英依法移送內地受審。

  傅健慈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他希望終審法院嚴格把關,維護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尊嚴,撥亂反正。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對記者表示,認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此事必須以正視聽。此案的關鍵已經並非是否單純是外籍律師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過分強調人權,反而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周浩鼎認為,透過到終院上訴,必須要向法庭清楚申述並且講明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否則讓人權主義壓倒國家安全,會變成本末倒置。

  意圖在西方輿論引發風波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指出,黎智英是被控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法,可能涉及重大國家機密,根本不宜請洋人律師進行辯護,絕對有洩密風險,而且有違立法原意。黃國恩認為,黎智英的法律團隊內已經有熟悉國安法的香港法律專才,聘請英國大狀是想以西方人權標準挑戰香港國安法,並在西方輿論引發風波,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以人權挑戰國安法權威。香港法庭絕對不應批准他請英國大狀來港辯護,根據香港國安法,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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