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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損壞財產屬刑罪 可囚10年

時間:2022-05-25 04:23:41來源:大公报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3個月;若屬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甚至可列為「刑事毀壞」案件處理,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曾有留學生刑毀罪成

  早年有在英國出生及升讀大學的青年,回流返港後,多次在港鐵和商場塗鴉和刮花玻璃,被法庭控告18項刑事毀壞罪名,判處履行2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需向受影響單位賠償和清理。此外,外號「九龍皇帝」的曾灶財,在生時亦曾因塗鴉多次被檢控。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部分外國國家視塗鴉為藝術,但在本港若有人蓄意破壞設施,例如一些大自然及天然景觀,即使可以清洗亦難以完全修復,因而塗鴉除普遍會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外,嚴重塗鴉者亦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內的刑事毀壞罪,即在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陸補充,被告刑事毀壞罪會較《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更嚴厲及更有阻嚇力。

  本港郊野公園受《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法例保護,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內故意或疏忽地污損、損壞、弄污或弄髒任何由總監建立、使用或保養的告示、標記、圍欄、建築物、遮蔽處、設備或裝置,違者可處2000元罰款及監禁3個月。如有關罪行持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每日罰款100元。因此市民接觸大自然美景時,不要破壞其原貌,只是觀賞美景,而不應留下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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