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第374章》,駕駛者必須展示、亮起或裝妥車輛登記號碼及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否則屬違法,輕則可處定額罰款320元,重則要上法庭,首次被定罪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被拖車的車主如要認領車輛,須付560元拖車費。警方強調,即使車輛沒有展示行車證及車牌,仍可透過車輛本身的底盤號碼查核車主身份,並即時採取拖車行動。
法律界:「搵自己笨」得不償失
有法律界人士以愚蠢去形容假扮殭屍車違泊的司機,指他們隨時得不償失,車輛即使沒有展示行車證及車牌,但警方可透過車輛底盤號碼查核車主身份,亦可即時採取拖車行動。 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表示,車主將車牌及行車證抽走,不會減低被抄牌的機會,警方有權將這些違泊車輛拖走。如違泊阻礙到他人,或開車時忘記將行車證擺回原位,都會觸犯法例,一旦車輛被拖走,不但被罰,亦要另外花錢領回車輛。他呼籲市民切勿犯險。
陳恒鑌又建議地政署應聯同運輸署、警方做好協調,無論是假扮殭屍車的違泊車輛或是真的廢棄殭屍車,一概盡快處理,該拖走的拖走,相信以後就不會有人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