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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值得研討\屠海鳴

時間:2021-01-20 04:23:31來源:大公報

  近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接受港媒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他說:「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天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回答相關提問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45條,特首可以在當地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強調至少不能說特首由協商產生是違反基本法。林鄭月娥還表示,但如果要以協商取替選舉,就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這是一項非常嚴謹程序;且香港回歸以來,所有特首都是由選舉產生。她表示,從歷史發展和現時情況來看,行政長官以選舉產生是比較好。

  從兩任特首的表述來看,「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是有堅實的法律依據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特首的產生方式的規定概括為「兩路徑一關口」。「兩路徑」是「選舉」或「協商」,「一關口」是「中央任命」。「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也有客觀的現實需要。在經歷了政治動盪、持續暴亂之後,香港社會已被嚴重撕裂,香港的選舉制度暴露出種種弊端,已淪為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工具,在這種情形下,特首以民主協商方式產生,亦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選舉並非唯一的民主實現方式

  號稱「民主燈塔」美國是選舉民主的「楷模」,但近來美國發生的一切,令越來越多的人對美國的選舉制度產生質疑。

  一方面,美國以佔世界不足5%的人口,出現了佔世界20%以上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死亡人數,死亡總人數已接近40萬,令人觸目驚心!然而,共和、民主兩黨均無心抗疫,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爭奪權力上。另一方面,敗選的特朗普煽動支持者暴力衝擊國會大廈,造成5人死亡,特朗普的7000多萬支持者還預謀於今日發起更大規模的暴亂,華盛頓已經處於「內戰」邊緣。事實上,美國「兩黨輪替,資本操縱」式的選舉制度,已令美國社會嚴重撕裂,受苦的是基層百姓。

  選舉是一種不錯的民主實現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發揮正能量的。如果選舉制度被政黨利益或資本騎劫,如果民主選舉演變為民粹主義盛行,帶來的是巨大災難。希特勒當年也是靠民主選舉上台的;歷史證明,希特勒及納粹黨正是利用民意、操縱民意,不僅給德國人民帶來了災難,也給世界帶來了災難。

  由於經濟上的領先,西方發達國家擁有一種天然的優越感,習慣於將自己的民主模式看作是終極模式,凡是不同於他們的民主模式,都被看作是專制、落後的表現。其實,哪種民主模式最管用?誰說了也不算,只能用事實來檢驗。

  今天美國發生的一切啟示我們,西方的選舉制度存在諸多弊端,選舉並非唯一的民主實現方式。

  協商有利於凝聚共識

  西方發達國家長期推銷他們的民主模式,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長期落後,在世界上沒有話語權,其民主模式也長期被忽視。筆者認為,任何國家的民主制度,都必須根植於本國國情,才能實現良政善治。為什麼一些非洲國家,早已實行了西方的民主制度,卻經濟發展緩慢、民生得不到改善?主要原因是脫離了本國國情,西方的民主模式在當地「水土不服」。

  中國的民主模式立足於自身國情,換句話說,是「地上長出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中國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進行了完美結合,特別在領導人的任用方面,長期培養與擇優選拔完美結合。比如,中國有句古語「宰相必起於州郡,猛將必發於卒伍」,也就是說,必須有長期的基層歷練,才能擔當大任。我們看中國領導人每一步的提升,都是通過組織考察、政治體檢、選舉、協商等諸多程序完成的。選舉主要考察的是群眾評價,協商主要考察的是各方評價。二者的完美結合,有利於凝聚共識,產生的領導人各個方面認受度很高。

  改革選舉制度須拓寬思路

  從法律依據看,基本法規定特首產生方式有選舉或協商兩個途徑,是充分考慮了香港發展中的不確定性。社會穩定時,透過選舉產生特首,並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這樣做是沒問題的。但在社會動盪的情況下,選舉有可能變成不同政治派系之間爭鬥的工具,各方相持不下,耗費時間,導致政權機構停擺,殃及經濟民生;到那時,選舉不能起到保障人權的作用,反而破壞公民的發展權、生存權、安全權等。因此,基本法預設了另一條路:協商方式產生特首。選舉和協商兩條路均可走,我們不能被現有的選舉模式限制了思維。

  從「身份定位」看,香港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屬於中國的地方政府,和廣東省政府是一樣的。只不過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中央把諸多國家層面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區;因而,香港行政長官與廣東省長相比,依法享有更多的中央授權。

  從現實情況看,選舉有可能被「港獨」勢力騎劫!香港缺少協商文化,一些人判斷問題「非黑即白」「非友則敵」,十分極端!加之回歸以來教育的失敗,一部分年輕人被「港獨」思想洗腦,很容易被「港獨」勢力操縱;眼下,在國安法的震懾下,「明獨」已除,但「暗獨」未絕,不排除「港獨」勢力利用選舉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途徑,先把「港獨」分子送入選委會,再選出一個具有「港獨」傾向的行政長官;果如此,則為時晚矣!因此,改革選舉制度,提前堵塞漏洞,方為上策!

  如此看來,既有法律依據,又有現實需要,還有選舉的反例和協商的正例作參照,「特首可民主協商產生」為什麼就不可行呢?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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