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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政府及鄉局上訴得直 劉業強:贏3:0

時間:2021-01-14 04:23:30來源:大公報

  圖:上訴庭裁定三種批地建屋方法全部合憲,政府和鄉議局上訴得直。圓圖為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大公報訊】與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關係密切的丁屋政策,早前遭市民司法覆核,高院於2019年曾裁定三種批地建屋方法之中,「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建屋屬違憲,而只有按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私人土地建屋一項合憲。上訴庭裁定政府和鄉議局上訴得直,指相關三種方法全部合憲,皆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歡迎裁決,形容今次係全勝贏「3比0」。

  可追溯至開埠前年代

  今次覆核源於2015年由「長洲覆核狂」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入稟提出,指稱本港的《丁屋政策》違憲,而且傳男不傳女,有歧視女性及「城市人」之嫌。

  據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在接近70頁的判詞指出,原居民的丁權可追溯至本港開埠前的年代,屬於傳統權益,當時實際上沒有女性或非原居民會繼承丁權。

  上訴庭又指,據原居民傳統權益制定的《丁屋政策》自1972年推出以來,其合憲性從來未被挑戰。上訴庭同意相關權益可能帶有「歧視」意味,但政府在制定基本法時已考慮並保留這原居民傳統。

  上訴庭接納「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建屋即是原居民的「習慣土地使用權」,而「換地方式」屬於免費建屋牌照的衍生方式,由殖民時代以來政府一直保障相關權益,皆有歷史可追溯。上訴庭遂裁定三種批地建屋方式皆符合基本法第40條「傳統」及「合法」之元素,可獲基本法保障。

  鄉議局:已積壓萬宗申請

  鄉議局歡迎裁決,主席劉業強認為裁決彰顯基本法的行使得到確立,他估計現時積壓接近一萬宗興建丁屋申請,促請政府盡快恢復處理丁屋申請。

  發展局亦對裁決表示歡迎,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將研究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相關申請。

  行政會議成員林健鋒表示,裁決體現出基本法是香港人最大保障。他又批評郭卓堅之流濫用司法覆核,也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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