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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截取通訊須特首批准

時間:2020-07-10 04:23:58來源:大公報

  圖:李家超發表網誌,詳細解釋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

  【大公報訊】記者周宇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發表網誌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七項措施的權力、程序和審批準則,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措施時,可有效達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他強調,實施細則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西方多國都有訂立類似實施細則中的相關法例。

  李家超表示,實施細則列明的七項措施中,四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包括:搜查處所;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這四項措施無別於現有法例現時的做法,大致上是將這些條文抄錄入實施細則內,使其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的罪行。

  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實施細則要求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李家超認為,這一做法同很多國家由總理或部長批准的做法類似。

  維護國安是憲制責任

  在條文適用的情況下,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對此李家超指出,多國(包括美國、澳洲)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他強調,這種做法在香港並非全新事物,《社團條例》規定,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以履行其所需職責。

  李家超表示,在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方面,德國、澳洲、新加坡等很多國家,都因不同公眾利益理由,訂立了移除訊息或阻止公眾接收有關訊息的法例。

  李家超認為,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是公民的義務。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香港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做好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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