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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時間:2020-03-26 04:23:26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香港法庭對什麼行為沒有管轄權?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原基本法草委譚惠珠為此談到了「基本法19條的故事」。

  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基本法第19條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檔,上述檔對法院有約束力。」

  「什麼是國家行為?什麼是國家行為事實?」 譚惠珠舉例說,「如果李國向趙國宣戰,這個宣戰就是國家行為;兩國在交戰之中,這是一個國家行為事實。這兩者法庭就不能沾了。」她憶述說,當時草委們對此爭論得面紅耳赤,最終才達成共識,即 「國家行為」 、「國家事實」都不可以審,因為主權的行使肯定不能由一個地方政府的法院去審。而當時特意在「國家行為」前加了一個 「等」 字,「這就意味着除了國防外交之外,還有其他的內容。」

  至於法院是否有違憲審查權,譚惠珠直言,中國不是一個聯邦制國家,香港也沒有憲法法庭,所以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1999年吳嘉玲案引爭論

  譚惠珠以1999年的吳嘉玲案為例指出,特區政府1997年7月1日制訂《人民入境條例》,規定在內地出生的小孩,出生時必須父母當中至少一人有香港居留權,這個小孩才能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法官審理此案時卻認為,不需要接受上述的限制,所以裁定「單非」 或 「雙非」 的孩子,一樣有權入港居留,「終審庭宣布《人民入境條例》無效,等同賦予自己一個違憲審查權。」

  譚惠珠指出,這一裁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論,因為即使在英國,如果樞密院認為某條法律有瑕疵,也只會不給予其法律效力,而不會說該法律違憲。

  又例如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一個決定,可否說它違憲?這是不行的。因為憲法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計特別行政區的政策和內容,所以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一個有關中央行使主權的情況遭到司法覆核。當時基本法草委之一的內地學者蕭蔚雲教授就立即發聲,甚至來港表明,香港法庭無違憲審查權。

  譚惠珠說,在此後一段時間,大部分法官都只說法院對法律有解釋權,不說違憲審查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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