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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攜鐳射筆 判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時間:2019-11-08 04:23:26來源:大公報

  圖:鐳射筆具危險性,暴徒在過去五個月多次以鐳射筆向防暴警掃射

  剛滿16歲的少年於今年九月,涉嫌攜改裝長傘和行山杖、鐳射筆作為武器,參與屯門暴亂,被警員截查揭發。他早前不認罪受審後,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被裁定兩罪成立,須繼續還押候判。今次是近月騷亂以來,首宗經審訊被定罪的案件,並是首次由法庭裁定鐳射筆可以屬於「攻擊性武器」並予定罪。被告聞判落淚,冀獲判短期監禁以求盡早獲釋,其父則自責不懂教仔。

  案發時仍未滿16歲的被告,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受審。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審訊,主審的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昨在裁決前指出,由於控罪與案中證據不符,決定行使《裁判官條例》,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為同一條例的「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較適合,並已考慮此舉不影響辯方主要抗辯,故對被告並無不公平。

  改控罪並無不公平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他接納現場警員證人所指,即被告於9月21日到達屯門V City商場下的巴士總站後,持長傘在警方防線前徘徊,警員截查時打開長傘,發現傘篷可向後拉,露出長達47厘米的金屬傘桿,本來收入傘內的行山杖亦跌出。當時被告招認,他準備帶同裝備同日「遊行」時使用。

  辯稱爛遮遭官反駁

  然而,被告曾辯稱攜長傘只想「遮太陽」,而該「爛遮」亦非武器;裁判官對此反駁:「既然被告參與遊行,帶爛遮有何作用?」認為被告上述辯解只屬砌詞開脫,不予接納。裁判官稱親身檢驗過案中長傘,肯定被人蓄意改裝過,令攻擊距離增加,同時被告亦可躲在傘篷後保護自己。至於同時搜出的行山杖,因杖頭握柄被拆去,所以杖的兩端均為金屬尖頭,可增攻擊性以傷人。

  有關鐳射筆的爭拗,裁判官指它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並可以作合法用途,但考慮被告的背包同時攜有面罩、護膝、抗議標語及大批裝備,相信他不只想參與「和平遊行」,而是有意圖用鐳射筆趁「遊行」射傷警員或他人的眼睛和皮膚。總結上述理據,裁判官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老父自責不懂教仔

  辯方求情時,呈交被告年逾七旬父親的求情信稱,自己父兼母職,撫養患讀寫障礙的被告,後悔不懂教仔,以致被告犯錯。

  辯方指被告自被捕已羈押近七星期,希望法庭直接判處短期監禁,讓他扣減刑期後有望提早重獲自由,重新做人。

  最終裁判官決定先向勞教所、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索取共四份報告參考,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其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鐳射筆一秒可射盲眼

  16歲少年因攜有鐳射筆準備參與騷亂,結果有關行為昨於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是近月騷亂以來首宗違法管有鐳射筆的定罪先例,可望影響日後同類事件的檢控決定。

  據案情透露,涉案鐳射筆頗具危險性,若在36米內射向人眼,只需四分一秒,已可傷眼;若持續照射一秒,甚至可能射盲眼。

  鐳射筆到底算不算「攻擊性武器」?控方首度將這廣受爭議的議題,帶上法庭爭論,在審訊時傳召了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作為專家證人,說明案中鐳射筆的輸出功率大,足以傷害人體眼睛、灼傷皮膚及燃燒易燃物。

  根據他的分析結論,涉案鐳射筆的輸出功率達52毫瓦,較標籤上列明的超出10倍;在36米距離之內,若用鐳射筆定點射向眼睛持續四分一秒,大概相等於眨眼的時間,眼睛即會受損。

  裁判官接納了專家報告結論,裁定鐳射筆雖然本身不是武器,但若證明使用的人有意圖射向警員或他人,以令其眼睛受傷,便可構成「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該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少年犯違《公安條例》可判監

  涉案少年違法攜改裝長傘和行山杖往屯門騷亂,控方針對他涉違法管有這兩項物品,而控以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罪屬嚴重控罪,一經定罪,即使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也可能被判監禁。

  涉案少年在事發時未滿16歲,因此他被起訴後,按例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少年法庭之設立,旨在將少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開處理,並着重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與懲罰。同時,有案例頒下指引,少年法庭的判刑除非必要,否則盡量應判處監禁以外的懲罰,及先考慮感化等選擇,以協助少年犯重過新生。

  不過,據本案所控告的《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列明,一旦定罪,即使被告年滿14歲而不足17歲,應判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換言之,上述皆屬拘禁式懲處,觸犯此罪的少年犯將無可避免短暫喪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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