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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病人可拒施救 展立法諮詢

時間:2019-09-07 04:23:35來源:大公報

  讓病人決定自己臨終時是否接受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一直沒有立法,導致在執行時與現行的《消防條例》及《精神健康條例》有衝突,醫護及救護人員可凌駕於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病患的意志,直接對病患進行施救,或在施救時陷入兩難。政府建議將「預設醫療指示」立法,昨日起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希望尊重病人自主權及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安老業界人士認為,立法可讓晚期患病者決定是否繼續接受施救,可幫助徬徨無助的病患家屬做決定。醫生相信,醫學界會普遍贊同立法,因可幫助減輕病者臨死前的苦楚。\大公報記者 謝瑩瑩

  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以書面作出的陳述,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在陳述中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醫院管理局在2012年正式使用預設醫療指示,使用病人數目逐年增多,由最初的150人,增至2018年的1557人,可見晚期患病人士對「預設醫療指示」接受度的提高。

  本港現時並無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食物及衛生局顧問林啟忠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當病人無行為能力,醫生或牙醫可毋須取得病人同意而提供治療;《消防條例》亦規定,救護人員須對病患實行心肺復甦術,預設醫療指示與上述兩法例條文均有衝突。

  陳肇始:不等同安樂死

  本港人口老化,讓病人得以善終,愈來愈受重視。林啟忠稱,為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條文,基本原則是尊重個人自主權,諮詢文件建議,已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可拒絕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維持生命的治療。任何年滿18歲的健康人士都可簽訂該指示,但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修改亦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至於撤銷,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

  不過,預設醫療指示並非等同安樂死。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昨日在網誌稱,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行為,預設醫療指示不能授權醫生執行有違法律的行為。

  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預設醫療指示)謝俊仁稱,安樂死與預設醫療指示是兩回事,前者在全球大部分國家未有立法,且爭議性大。他認為後者更為人性化,他舉例曾有公立醫院病人想要安樂死,但接受預設醫療指示的紓緩治療後,已打消安樂死念頭。

  免醫護人員陷兩難

  香港買位安老服務議會主席謝偉鴻表示,若未有使用預設醫療指示的病患在醫院不幸生命垂危且失去知覺,此時很可能發生混亂,一方面病患不願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一方面家屬堅持急救,將構成兩難局面。而預設醫療指示可避免出現該情況。

  養和醫院皮膚科專科醫生陳俊彥贊成立法,他稱在執醫時,眼見許多彌留之際的公公婆婆在神志不清醒的情況下,仍要面對冰冷無情的機器搶救,此舉除會增加他們的痛楚,別無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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