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條例草案—6月15日已經宣布暫緩條例草案,之後亦表明,修例工作已經完全停止,條例草案明年七月便會自動失效。
2.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關警方執法行動,應該按既定機制,交由專責的獨立監警會處理,不應該另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3.取消暴動定性—法律程序上不存在「暴動定性」。
4.釋放所有被捕人士—不檢控、不追究違法的人,這些要求是法治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5.落實「雙普選」—要實現這個目標,社會需要在法理的基礎上,在平和及互信的氛圍下,以務實態度討論,否則只會令社會更加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