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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議會內犯法 外地亦常見

時間:2019-05-14 03:17:46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冼國強報道:《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指出,不得因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豁免權只包括發表言論,而非其他表達方式,香港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有案例顯示,議員在開會期間觸犯刑事罪行會被起訴。

  2014年7月,時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立法會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黃毓民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被裁定罪成判監兩星期,其後上訴得直。

  2016年11月,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嫌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梁國雄被控藐視罪,案件仍在上訴中。

  2018年4月,民主黨許智峯在立法會涉嫌搶走政府女職員的手機。許智峯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三罪,稍後裁決。

  2018年6月,民主黨尹兆堅和林卓廷因搗亂會議而被驅逐,二人涉嫌推撞保安。他們分別被控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或普通襲擊罪,案件正在審訊中。

  1999年6月在台灣「立法院」上,民進黨「立委」李文忠不滿議事程序,率先丟擲議事文件抗議,羅福助上前理論後扭打一團,余政道等「立委」上前勸架,相互發生拉扯追打。羅福助、林明義被控聯手毆傷余政道,台灣高等法院2002年1月宣判,認為一審判處拘役59天太輕,改判刑五個月,但仍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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